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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安全:我的地盘谁做主?

宜宾晚报 2015-05-19 22:36 大字

晚报记者 陈道强 文/图

由于过去受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农房建设长期以来未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导致农房建设监管缺位、法规缺失、指导缺力。

正因如此,农村建房安全之困该如何破题,正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

建房基本无人监管

“农村建房需要报建手续吗?”面对这个问题,村民们回答不一。

有人说,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我的地盘我做主,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有人说,去了当地镇政府的村建办和国土办,有工作人员到了现场勘查了房屋选址,测绘了面积,只要在规定面积内建房就符合规定。

办理了建房手续,村民选择一个日子就正式动工了。“管你找哪个来修,买啥子材料,房子质量如何,办了手续后,基本上就没有人来监管和过问了。”在兴文采访时,受访村民如是说。

兴文县莲花镇村民张世江说,作为农民和工匠,大家都不专业,谁来为农村建房安全把关,这个问题不解决好,会带来一些安全隐患。

“一个镇有几百几千户农民在建房,面广、量大、人多,单靠政府村建办的几名工作人员,实在是有心无力,监管不过来。”一位分管建设的镇干部说,镇上会给每个村的村干部打招呼,要求他们多到建房现场看看,一旦有什么情况,及时向镇上报告。

“这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但汶川地震后,大家对农村房屋安全更加重视了,成都采取的是义务监管员,虽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是需要政府部门来抓。”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部门人员说。

建房户自身也有责任

对兴文县14户村民的遭遇,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委主任郑学忠认为,建房户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建房户自身也有责任。

他说,有的连建房手续都没有办理,很多建房户都是找的无建筑资质的工匠进行施工,双方多是口头协议,而没有形成书面协议,这为以后处理问题留下隐患。在购买建房材料时,村民没有向供货商索要和保存票据。“这些是很基本的常识,但在农村,大家以为乡里乡亲、互相认识就忽视了这些,导致出了问题很被动。”郑学忠说。

郑学忠说,兴文14户村民的遭遇其实就是消费过程中出现的民事纠纷。当地工商、质监、镇政府介入调解,如果是产品质量的问题,那该赔偿就赔偿。当然,这个需要有资质的权威部门来鉴定。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由于受农村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建房存在着盲目攀比求大忽视安全质量的问题。

“这次遭遇,确实也是一个教训。以后做事多长个心眼,要书面协议,买东西一定要对方提供正规票据。”兴文县一些村民说。

建议给制度“补漏洞”

按照《建筑法》规定,城镇建房需经过一系列审批手续。在此过程中,对房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是必要环节,它不仅能为建房过程提供安全保障,也是房屋质量是否过关的保障。

但《建筑法》第83条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仅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对农房建设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比如,该条例第27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又如,该条例第23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这些规定都讲得很清楚,但是没有强制性的政策措施,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宜宾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一鸣称,这无形中让政策成了一纸空文。

赵一鸣建议加快《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赋予农房建设管理强制性政策措施,明确农房建设基本程序、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以及竣工验收程序。此外,要加大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管理力度,让他们在农村建房中起到安全“守门员”的作用。

郑学忠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首先要给各项制度“补漏洞”,其次才是政府职能部门执行“无盲区”,二者结合起来,做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为农村建房兜住安全网。

编后:

兴文县这14户村民花费一生积蓄新建的楼房出了问题,让人心痛让人同情。也许可以这么说,它就是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个缩影。希望其他的农村建房户能从中得到一点启发或者教训,更希望有关部门能主动加强对农村建房的监管和指导,比如培训当地工匠就是一种有效的方法。房屋质量安全,不仅仅关乎农村群众,也关乎城镇群众。无论是农村自建房,还是开发商建设的城镇商品房,或者政府修建的安置房,都应该首先做到安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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