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后检方抗诉被告上诉,省高院依法二审王先民贪腐案 “巨贪书记”宣读万言上诉书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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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3年,全市垫底的国家级贫困县的经济成功跃居全市第二,然而翻转手背,这名年轻有为的县委书记在任1212天里,居然日均受贿8400多元,堪称“穷庙里的富方丈”。王先民,39岁担任宕昌县委书记,43岁时因涉嫌非法敛财千余万元沦为阶下囚。今年4月6日,王先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案公诉机关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并获得省检察院支持,王先民也以量刑畸重为由递交近万言上诉状。11月2日,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起抗诉、上诉二审案,控辩双方围绕一笔500万元案款究竟是否贿款等焦点问题激辩3个回合。最后法庭宣布,该案经合议并提交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定期宣判。
检方抗诉
500万银行卡虽未到其手 但其已拥有支配处分权
当日庭审时,检察员首先发表抗诉意见提出,一审判决对王先民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唯独对其受贿500万元及部分巨额财产不予认定显属错误。行贿人杨某未将存有500万元的银行卡实际交付于王先民仅是表面现象,就此得出王先民受贿500万元未发生的结论,其实忽略了贪官受贿的连续性,更是忽略了行贿人以特殊行贿方式向请托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系。其后,检察员列举出杨、王二人的供述、杨某的银行存取款记录等证据,表明两人之间对利用这种更为隐蔽的行贿方式进行“钱权交易”心领神会,而王先民对杨某不仅作出“你情意太重了”的言辞认可,更是帮杨某大量中标作为回报。可以说两人已经建立了深厚的个人情感和信任度,杨某保管该银行卡对王先民来说完全能做到“随叫随到”。据此,检察员认为无论从收受贿款的主观故意还是王先民对该银行卡的方便支配,其已经完全取得对该笔贿赂款的支配和处分权,应当认定其构成受贿罪。
此外,检方还对一审判决将侦查机关从王先民家中查扣的黄金制品、纪念品等物,以未经专门机构鉴定无法确认价值为由不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认定发表抗诉称,如今已由相关机构予以鉴定并估价为14.4万余元,那么二审判决应当对王先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所增加。
据指控,陇南某建筑分公司经理杨某为了承包工程,于2009年先后两次送给王先民共140万元。在王先民的关照下,承包到多项工程。为表谢意,杨某第三次给王送了50万元,几天后,王先民将50万元原封不动地退回来,杨某当即承诺,以本人的名义给王先民办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卡,并发短信告诉了王先民……2010年春节前,杨某携烟酒向王先民拜年,告辞之际冲王伸出五个手指示意要存500万元……承诺之后,就在300万元银行卡中又存入200万元,兑现承诺。2010年2月7日,王先民拿来120万元让其保管,杨即将120万元存入自己原有的一张银行卡中。3月22日知道王先民出事后,杨某立即从自己的银行卡中分别取出500万元及120万元存入以公司职员李某身份证办的一张新银行卡中。
一审法院据此对该笔500万元受贿指控不予支持。
王先民的辩护律师也依据杨某的供述作出反驳,称其张开手掌伸出5根手指的涵义并不明确,王先民一定就能领会是500万吗?难道不可以理解为5万、50万吗?况且从杨某对该卡的自由支取上看,王先民根本没有实际“控制”该500万元。辩护律师特别提出,银行卡支取时还有输入密码这一重要环节,不知密码当然无法完成取款。所以,依据目前针对经济类犯罪实行的“控制”学说,王先民既没有控制这500万,也没有控制银行卡密码,即王先民没有“占有”这500万元。而且直到王先民案发时,杨某也未将银行卡实际交给王先民,检察院查扣也是从杨某处进行的,因此王先民受贿500万元的事实未发生。关于对黄金制品等赃物的抗诉,辩护律师提出,这部分物品是在二审期间补充进行的鉴定及评估,应当按新证据对待,那么经法庭质证后,根据证据证明的事实给予认定即可。
被告上诉
晒业绩谈贡献说立功 王先民当庭宣读万言上诉书
白银中院一审判决后,王先民作出上诉决定。二审庭审时,王先民手执16页的万言上诉书,耗时近半小时才宣读完毕。
王先民的上诉状“一气呵成”,他时而宣讲刑事政策,时而援引法律规定,先从自己具有自首、立功、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等依法能够获得轻判的情节谈起,再“晒业绩”秀自己的职务贡献,而对于自己腐化堕落的客观原因更是浓墨重彩地提出看法。王先民第一句话就语出惊人,称自己被判死缓在“全国实属罕见”。他认为一审法院在量刑时不仅未能依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考虑减轻处罚的有关情况,反而从严从重处罚,既违背了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也违背了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一贯政策。
王先民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对部分非罪行为认定为犯罪,不符合法律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王先民共提出3点上诉请求,首先请求二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以及减轻从轻处罚的有关情况依法对其从轻量刑。其次,他提出应重客观事实,依法准确认定其犯罪事实,按照新刑法的精神公道量刑。
王先民提到,在专案组人员的攻心策略下,他积极自首立功。王先民称自己落马皆因有人举报自己以妻子之名在银行储存部分贿款的问题,而被专案组控制之初自己就主动交代了大量组织并不掌握的犯罪事实。随后,王先民提出自己主动揭发了他人一系列的违法犯罪事实,他不仅提出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问题,还做出如若自己诬告甘愿接受严惩的保证。王先民稍作停顿情绪平静后又谈到了自己“从领导干部沦为阶下囚以及认罪服法”的悔罪态度,他认为一审判决尽管认可了自己悔罪态度好并积极退赃的情节,却并未从轻处罚反而加重,实属判决不公。
王先民“恳切陈词”:“我受贿犯罪是我自身腐化堕落的结果”,随后便归纳出“监督缺位、体制缺陷、工程招标法形同虚设、腐败蔓延的社会风气”等令其身陷囹圄的种种客观因素。他称自己所有受贿行为都是在社会大背景下潜规则影响下的“被受贿”,没有一起索贿行为。王先民还称,实践证明,经其选拔任用的干部都是德才兼备、政绩突出,得到群众公认。王先民承认自己的犯罪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但并未因受贿而置法律与政策于不顾,胡作非为,并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他认为自己的犯罪情节在同类案件中尚不属罪大恶极,因此一审法院判其死缓实属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针对王先民的上诉事由,检察员称在办案单位接到案件线索后对王先民依法传唤的同一天,已经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同步查扣,所以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行为。关于立功情节,检方虽对检举行为表示认可,但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未予证明其检举的问题是否属实,故不能认定其构成立功。王先民的辩护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立功和自首的规定提出,对王先民自首情节不予认可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就此问题,建议法庭根据上述意见并结合王先民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线索的具体情节,在对其量刑时“留有余地”。
本报记者 郭玉红
■案情回放
1967年出生的王先民是甘肃岷县人,大学文化程度。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任中共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人才办主任;2006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宕昌县县委委员、常委、书记,是甘肃省当时最年轻的县委书记之一。人们这样评价王先民:年轻能干,有魄力。2006年到2008年,宕昌县经济增速由原来的陇南市倒数第一一跃成为第二。
2010年3月22日,省纪委、省检察院成立联合专案组调查王先民,同日王先民被“双规”。6月11日,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先民予以逮捕。2011年4月6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先民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先民在2004年至2010年3月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及宕昌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及楼房3套,共计1053万余元,另有349.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及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先后收受14名工程承包商的巨额人民币;收受一建筑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四川绵阳、成都的房子3套;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他人财物;在春节及生病休养期间,收受宕昌县沙湾乡、八里乡等19个乡(镇)长、书记及交通局、教育局等17个宕昌县县管局局长以拜年、探病的名义所送的现金、银行卡、购物卡共计48万元。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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