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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乡政府工作人员纵酒死亡案成功调解同饮者和单位补偿丧属7万元

南国今报 2015-10-08 01:23 大字

◎调解故事

今报三江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罗召惠)与同事相聚共饮经常发生在单位食堂等场所,但是如果忽视了对同桌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日前,曾被柳州市纪委通报的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政府工作人员纵酒死亡一案,经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以同饮者和单位补偿7万元告终。

去年9月15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独峒乡政府工作人员吴磊因工作安排下村,下午回乡政府时吴磊拿回了禾花鱼给同事们加菜。当日下午,吴磊与独峒乡党委书记龚志强等3名干部在食堂就餐喝酒,当晚席毕吴磊被同事送回自己的出租屋。次日上午,因工作需要,同事们联系吴磊未果,分管领导便安排工作人员到吴磊的住处寻找,此时,同事们却发现吴磊已不幸殒命,经医院检验报告,吴磊系严重酒精中毒导致猝死。去年12月31日,三江县纪委给予龚志强、刘勇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吴军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案最终被柳州市纪委公开通报。(详见今报今年7月4日报道)

吴磊的家人得知消息后悲痛万分,认为吴磊是因为工作需要导致饮酒过量身亡,且工作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乡政府和同桌同饮的同事都应尽赔偿责任。因就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吴磊的父母起诉到三江法院。

审判员傅万成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磊已经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这次事故要负主要责任,但从另一方面说,法律也规定,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与吴磊同桌共餐的同事和所在单位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今年9月28日,法官组织涉案各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赔偿协议,由单位和同饮者共同赔偿吴磊家人7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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