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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铁皮摔下屋顶 法院判决三方担责受伤装修工获赔4万

南国今报 2014-01-19 14:05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全晓岚)在柳州市从事建筑装修工作的阿梁,经朋友阿平介绍为某公司更换厂房铁皮,结果,阿梁从房顶跌落导致伤残。因赔偿产生纠纷,阿梁将阿平以及该公司诉至鱼峰区人民法院。1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阿梁获赔4万余元。

更换铁皮摔伤

阿梁是三江侗族自治县人,2008年开始在柳州从事建筑、室内装修工作。2013年4月16日,老乡阿平找到阿梁称有工做,于是,两人一起到柳州市某公司的厂房更换房顶铁皮,每天薪酬200元。

奈何天有不测风云,4月19日,阿梁在作业过程中,因踩踏一块旧铁皮不慎滑倒,从9米高的厂房顶摔落下来,一同作业的阿平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经入院诊治发现阿梁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因无钱支付医疗费,阿梁仅住院一天就被迫出院了,此后虽经多方治疗仍落下了十级伤残。受伤后,阿梁无法继续工作,生活陷入困境,只好将阿平和柳州市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

庭上各方激辩

庭审中,阿梁认为他是阿平雇请的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损害,作为雇主阿平应当承担责任,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不提供施工安全条件,发生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而阿平则认为,两人是一同受某公司聘请,为该公司厂房更换铁皮,事故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且阿梁摔伤是其违反操作规范,私自解开安全带造成的,应承担主要责任。

柳州市某公司则辩称,公司和阿平曾口头约定,由阿平负责更换部分厂房的铁皮,具体施工人员由阿平安排,公司向阿平支付费用,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阿平承揽的业务不属于国家强制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业务,且发包时,公司已经明确要求阿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于阿平另行聘请阿梁作业,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责任应当由阿平一人承担。

三方均需担责

鱼峰区法院审理认为,阿平以一定的价格承包柳州市某公司厂房部分铁皮瓦更换安装工程,并安排具体人员进行施工,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并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

阿平承揽该业务后,又让阿梁一起进行施工,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根据相关法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阿平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明知自己没有工程施工、安装的资质,却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可以减轻阿平的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阿平不具有工程施工、安装的资质,而柳州市某公司作为定作人,没有审查承揽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就将工程交付给阿平,在施工过程中又没有对潜在的危险及时发现,在安全保护措施方面有不妥之处。因此,该公司也应对阿梁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阿平承担60%的责任,柳州市某公司承担20%的责任,阿梁自负20%的责任。最终,阿梁获赔4万余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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