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告知义务 商家挨赔3.12万元

南国今报 2018-09-04 16:22 大字

连线3·15

在融水苗族自治县,20位农民买了同样的水稻种子,到了收割时,却发现空壳多,水稻减产。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融水这样的高寒山区,并不适宜将该稻谷作早稻种植。因种子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最后赔偿3.12万元。9月3日,农民领到了赔偿款,并给工商部门送来了锦旗。

今年8月初,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融水镇三合村龚某等20位农民的消费投诉。这些农民于今年3、4月份,先后在县城一家种子经营部购买了水稻优质谷种共39公斤,用于78亩水田的早稻种植。水稻生长期间长势良好,但到7月底要收割时,大家才发现稻谷结实率低、空壳多,估计每亩粮食减产300公斤,大家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会同融水县农业局专家,以及种子经销商、农民代表等到田间调查。专家调查发现,稻谷结实率只有40%左右。查看谷种厂名、厂址、审定编号、品种权号等样样具备,商家证照齐全,进货渠道合法。造成粮食减产疑是气候所致,与种子质量无关。

仔细查看,包装袋上适宜种植区域为“可在桂南、桂中稻作区作早稻、晚稻,桂北和高寒山区海拔800米以下地区作中稻或一季稻种植”。据此可知,融水县这样的高寒山区,该品种稻谷不适宜作早稻种植,只适宜作中稻或一季稻种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若商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商家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应该为此担责。

这些农民称,在购买谷种时,商家并没有向他们作过类似提醒。商家也表示,因销售的种子品种较多,没有注意到种植区域提示。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按种植面积,经销商一次性赔偿20位农民粮食损失,折合人民币3.12万元。2

今报记者廖艳明通讯员曾凡益韦友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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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融水苗族自治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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