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赴宴坠楼引发官司 法院判开发商负主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21万多元

柳州晚报 2018-08-06 11:57 大字

通讯员 贾贞妮 记者 李澜

2月7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城的一商品房里宾客云集,大家都来到梁云军家中祝贺他乔迁之喜,梁云军的大哥梁云方也到场庆贺。然而,当梁云方离席后直至晚上都没有回到家。家人寻找未果后,打电话到梁云军家中,最后大家发现梁云军居住的商品房二楼与一楼步梯连接处因没有安装楼梯扶手,致使梁云方不慎坠入负一楼楼梯导致重伤。之后,大家将梁云方送到医院急救,但因病情危重,难以救治,2月9日不幸身亡。日前,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并对梁云方坠楼的各方责任进行了认定。

庭上争议究竟谁担责?

“开发商在这栋楼二楼与一楼步梯连接处没有安装楼梯扶手,楼房不符合设计规范,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这是我父亲死亡的直接原因。”死者家属梁琪琪认为,在这起事故中,开发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应赔偿62万余元。并且梁琪琪表示,梁云军与他父亲是亲兄弟,不需要梁云军承担相关责任。

法庭上,开发商表示,公司当时已经向业主提示过,公司的房屋还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并未交付给业主使用,但因部分业主着急入住自行向物业公司拿取钥匙装修入住。梁云方已是70岁老人,行动不便且患有糖尿病,宴后从梁云军家里出来应当有家属或他人陪同,开发商认为,梁云方意外坠楼及死亡,有可能是其他原因造成。

法院认为开发商负主责

法院经审认为,涉案大楼的楼梯,属于不特定多数人的通道,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所开发的涉案大楼,一楼平台至负一楼没有安装楼梯扶手,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明显标志,是导致梁云方跌落的主要原因,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宴请属于一种群众性的组织活动,宴请者即为组织者,组织者应保证活动场所的安全,提供安全服务和管理。因此,组织者负有安全责任,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罪原则,适用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第三人梁云军宴请的地方虽然是在其商品房内,但是,商品房所在的楼房,属于场所的周围环境,对场所环境的安全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第三人对患病在身的70岁高龄老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而是任由其在缺少安全措施的大楼出入,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原因,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梁云方作为一个神志清醒的人,对涉案大楼并不了解,而独自下楼回家,在没有安全措施的通道上行走时,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坠楼的发生,因此,其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责任。坠楼事件的发生,主要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所致,梁云方的疏忽仅起次要作用,其自身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开发商赔偿给原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梁云方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13243.27元。(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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