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法院提醒市民,应增强预知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意识
“法官,我的案子申请执行这么久,怎么还没能执行?”案件执行中,一些申请人认为只要官司打赢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了,那么法院就一定能够把钱要回来。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也不清楚,还有一种情况叫“执行不能”。那么什么叫“执行不能”呢?生活中我们又该如何避免“执行不能”?
何谓“执行不能”?
因被执行人贾某和荣某未按要求履行生效判决返还赔偿款117743.31元的义务,何女士于2017年10月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吴国社立即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贾、荣二人的房屋、土地、工商等登记信息及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排查。在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吴国社和书记员又多次到贾、荣二人住所地的多个部门进行调查,走访其工作单位、村委、邻居及亲朋好友调查了解,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执行的财产线索。然而,执行法官最终均失望而归。
今年4月13日,面对确实查无财产这一客观事实,在何女士也无法提供有关执行线索的情况下,经征询其同意,融水县法院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吴国社介绍,“对于‘执行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中一种处理方式。若发生被执行人死亡、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而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等情形,法院还将采取‘终结执行\’方式处理。”
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两种方式的运用可以看出,“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与“执行难”案件中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而一时无法执行的情况,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当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时,当事人不应忽略了“执行不能”,这并不是靠法院主观意志和不懈努力就能改变的客观事实。
“执行不能”也可能“起死回生”
“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法院以后还管不管?”这是很多申请执行人的疑问。如鹿寨县法院的一系列执行行动就给予了肯定的答案——
“廖法官,为了这个结果,我们等了十年……我们母子三人和奶奶真的要谢谢你们,感谢你们一直没有放弃!”今年5月2日,鹿寨县法院执行局廖庆文法官收到申请执行人李女士发来的短信。
十年前,李女士的丈夫周先生被石某驾驶的货车碰撞致死。法院判决各责任方均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石某等赔偿义务人却玩起“失踪”。2010年10月,李女士申请强制执行。遗憾的是,法官穷尽各种手段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只能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2017年10月,李女士申请恢复执行。“案件申请人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廖庆文说,法院随后通过财产查控,并赶赴湖北省天门市协调当地多个部门调查石某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发现其近年在当地购买了一套房产,且已全部结清房款。立即查封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廖庆文的毫不手软让石某慌了神。
在石某的请求下,经廖庆文法官组织,石某与李女士最终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这才有了李女士发感谢短信的一幕。
据悉,柳州市两级法院现已建立终本案件定期巡查机制,执行法院每6个月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可通过申请查控“执行不能”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努力使“执行不能”案件“起死回生”。
法院非万能
增强风险意识是根本
如何避免“执行不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胡海兰表示,一定要破除“法院万能”的习惯性思维,申请执行人不仅要在诉前、诉中及时做好财产保全,而且在案件执行时要积极配合法官,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银行账号、房产信息、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才能大大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风险。
在努力围猎“老赖”的执行路上,法院也提醒广大市民,进行社会经济活动时,首先就要增强预知商业风险和交易风险的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从源头上保障自身财产的安全性,才能真正减少“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李澜 覃柳苏 莫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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