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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货车承担次要责任但司机损失不小 交强险刚刚过期 自担13万元赔偿

南国今报 2017-07-07 17:16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通讯员吴秋菊)今年5月,钟某驾驶一辆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摩托车碰撞,摩托车驾驶员李某不幸殒命。钟某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李某家人起诉到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由于自己购买的交强险在事发时刚刚过期,经法院调解,钟某要自行承担11万元的交强险赔偿给李某家人。

今年5月16日,钟某驾驶货车在融水县县道融水至四荣方向正常行驶时,一辆对向行驶的摩托车突然占道加速撞了上来,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殒命。经过现场勘查,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逆行占道的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钟某所驾货车由于外观、制动系、安全防护装置不合格,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钟某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赔偿了李某家属3万元。然而,李某的家属在今年6月一纸诉状将钟某诉至融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追加赔偿14万,其中就包括本应交强险赔偿的11万元。

融水法院开设交通巡回法庭,对该案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钟某一再向法庭强调自己是次要责任不应当承担更多的赔偿。

法官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规定,一一向钟某解释:交强险赔偿额度以外的赔偿金额,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但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则没有商量的余地,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终,经过法官调解,钟某接受了法庭调解的建议,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钟某除需支付11万元交强险赔偿外,再支付2万元赔偿金给李某的家人。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交通事故发生时,钟某车辆的交强险刚刚过期,之前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能续保,没想到就出了事,希望这一案件能让广大车主引以为戒,购买车辆保险时注意车险生效的起始时间和失效时间,切莫因小失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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