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接送盗窃团伙 “车夫”受法律制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融安讯 来宾市男子肖某禁不住每天200元工钱的诱惑,竟去租车行租车,负责接送一个盗窃团伙作案。在盗窃团伙落网后,肖某作为共犯亦落网,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14日,黄某、周某、张某3人曾先后伙同他人在河南省渑池县、柳州市区、融水苗族自治县、融安县等地实施盗窃。不久,黄某找到朋友肖某,让肖某去来宾市兴宾区某汽车租赁行租车,并开车接送他们,每天付给工钱200元。
肖某日常开支较大,经常入不敷出,于是答应了黄某的要求。2016年2月17日下午,黄某、周某、张某3人搭乘肖某驾驶的汽车来到横县,在车上,黄某等3人密谋盗窃一事,肖某知道了黄某等人雇请自己开车的意图,但他仍然继续开车送黄某等人去作案。此后,黄某等三人实施多次盗窃,涉案价值一万余元。
2016年2月20日、21日,黄某等3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15日,涉案的3人被融安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刑。同年9月27日,肖某在来宾市火车站被铁路民警抓获归案。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在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仍多次开车接送他人到达及离开作案现场,且他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日前,融安县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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