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自杀 医院被判担责 在医院无过错责任前提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影响亲属以侵权提出的诉讼主张

柳州晚报 2019-01-30 11:33 大字

一名精神疾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自杀身亡,病人亲属虽与医院签订了和解协议,却仍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病人亲属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医院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最近,融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

记者 李澜 通讯员 江世金

精神疾病患者被送医住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村民涂某已经步入中年,未婚,无子女。

因涂某无故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2017年6月23日,当地派出所以涂某有人身攻击、妨碍执法等精神病状态,急需强制进行精神病鉴定与治疗为由,将涂某送至融安县某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涂某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等病症,医院按照精神分裂症进行系统治疗。住院治疗期间,涂某情绪反常,性格偏激,脾气暴躁,不配合治疗,经常闹出院回家。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涂某的病情有所好转。

患者自杀家属告医院索赔

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悲剧悄然发生了。

2018年3月26日上午,医院按照日常工作程序,安排所有住院病人到户外适当活动。10时许,涂某独自一人在病房内上吊自杀。同病房病人发现后呼救,医生、护士立即赶到现场采取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同时电话通知120救护车前来抢救。上午11时许,因抢救无效宣告涂某死亡。

次日,融安、融水两县有关部门在该医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写明协议当事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签订协议后,医院一次性支付人道补偿款26000元给涂某亲属。涂某的尸体火化后,医院支付火化手续费用5000元。

可是,涂某亲属最终还是将医院告上了融安县法院,并要求医院赔偿涂某的死亡赔偿金12万余元。

医院认为无责且亲属无权起诉

融安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医院在法庭上辩称,涂某系自缢身亡,并非医院的原因,与医院无任何因果关系。医院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处置及时、得当。本次事故的发生,系涂某自缢身亡,过错在于其自身,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医院还认为,涂某亲属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本次起诉有违诚信。

医院难辞其咎被判担责20%

法院审理后认为,涂某因行为、言语怪异10余年,疑似精神病人,之后,又因无故实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强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涂某患有“偏执型人格障碍”等病症,医院按照精神病治疗常规对涂某进行系统治疗,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涂某属于特殊病人,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义务。根据医院制定的住院病人规则制度、病房和病人安全管理制度、特殊患者日常作息制度安排表等管理制度,医院应该熟悉和掌握涂某的病情、诊断、治疗、心理状态、睡眠、言语、行为及日常生活细节等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治疗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涂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的生命安全。但是,由于当日值班医生、护士在工作上疏忽大意,在病人到医院大院进行户外活动的时间段里,留置涂某一人在病房,导致涂某在病房内上吊自杀死亡的后果发生,对涂某的死亡,医院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法院最终确定由涂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医院承担20%。

患者亲属诉权不因协议受限

法院还特别指出,涂某死亡后,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涂某亲属和医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是,该协议是在医院无过错责任的前提下达成的,并不影响涂某亲属以侵权为由提出的诉讼主张,两者之间并不矛盾。医院以该协议限制涂某亲属的诉权,于法无据。因此,涂某亲属要求医院赔偿因涂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医院向涂某亲属赔偿涂某因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45300元。

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近日,医院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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