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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山林 不是想砍就能砍男子雇人肆意砍伐责任山内的国家保护林木被判刑

南国今报 2017-05-25 16:35 大字

今报柳州讯(通讯员江世金 记者何书俊)融安县男子胡某将自己责任山内的零星林木(其中有一些是国家保护的天然阔叶林)承包给他人砍伐,双方虽然签订了承包协议,却因砍伐国家保护的林木触犯了法律。日前,融安县法院对这起滥伐林木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胡某是融安县雅瑶乡村民,落实生产责任制时,他家分得当地一处责任山,山场面积为190.4亩,山场内生长有一些国家保护的天然阔叶林。之后,胡某打算砍伐山场的林木后重新种植杉木,便与邻村村民唐某、李某等人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书》,约定唐某、李某、骆某、谢某等4人承包砍伐山上的林木,并支付5万元给胡某。

2014年9月,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唐某、李某、骆某雇请民工对该山场内的天然杂木林进行砍伐,后将部分砍伐的杂木和柴火运出山场,出售了其中一部分后,遗留材积为28.349立方米的杂原木在现场。在协商、出售或购买山场木材的过程中,胡某、唐某、李某均知道山场内生长的一些树木是天然阔叶林,为国家保护的林木,是不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但胡某为种植杉木,仍然积极鼓动唐某等人购买并砍伐,唐某等人为获取利益,采伐了林木。

2015年1月,经知情人举报,融安县森林公安局先后传唤唐某、李某、骆某、谢某4人到案接受讯问。而胡某在此期间私自外逃,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经查,山场被采伐的阔叶林木蓄积量为75立方米,出材量为45立方米。遗留在现场的杂原木材积为28.349立方米。

2016年9月27日,胡某经家人规劝后准备回融安县自首,他使用身份证在旅馆开房登记住宿后,被柳州铁路公安处融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最终,融安法院审理该案后判决,5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唐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骆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谢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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