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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凶后死亡 财产继承人担责被法院判定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家人损失

南国今报 2016-01-12 23:00 大字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曾庆斌

2013年4月,在融安县板榄镇,女店主阿芬在自己经营的镰刀店内不幸被一名30多岁的男子廖某砍杀身亡,而继续行凶的廖某也被民警击毙。事后,阿芬的家人以廖某的父母继承了廖某的遗产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阿芬殒命导致的各项损失。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定廖某的父母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赔偿阿芬家人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圩日发生命案

2013年4月8日是融安县板榄镇的圩日。下午2时20分,融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4名侦查员办案经过板榄街农贸市场附近时,突然听到一妇女大声呼救。只见农贸市场对面一杂货店门口,一名约30岁的男子正持镰刀对一名中年女子行凶。女子已受伤倒地,地上有一大摊血。

民警当即冲上去,表明身份并喝令男子放下镰刀。男子扭头看了一眼,迅速从杂货店的摊位上抽出两把镰刀,挥舞着向民警冲过来,其中一名曾姓民警一边喝令对方停手,一边后退躲闪,但男子置若罔闻。曾警官无奈,只好朝天鸣枪示警。但男子继续持刀追砍,并扬言要多砍死几个人。见周围群众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曾警官果断开枪,击中男子腹部。

经查,持刀伤人的中年男子姓廖,37岁,家住板榄镇某村,系吸毒人员。当日上午,廖某因家庭琐事与父亲发生争执,后持板凳将父亲的头部打伤。下午2时20分,廖某来到街上购买镰刀,因未付款与女店主阿芬发生争执。其间,廖某对阿芬进行殴打,并手持镰刀砍、割对方头部和颈部,致阿芬当场殒命。开枪后,曾警官和同事立即打电话通知板榄卫生院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抢救伤者,但廖某与阿芬经抢救无效均殒命。

家属起诉赔偿

案发后,廖某的家属赔偿了阿芬的家人1.8万元。后来,阿芬的家人获悉,廖某生前在自家村屯附近有承包林地及地上约90亩的成林树,案发后一直由其父母经营管理。2013年8月,阿芬的家人向融安县法院提请民事诉求,以廖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廖某遗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廖某父母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阿芬的家人又提出评估申请,对廖某林权证内的林木进行价值评估,2014年11月7日,经广西中天银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其林木价值为27万余元。后阿芬的家人申请增加1.58万元评估费由廖某父母承担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定权责

融安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阿芬系侵权人廖某所杀害,侵权人廖某本应当承担因阿芬的死亡而给其家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之后廖也已死亡,依据法律的规定,廖的合法财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阿芬的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系侵权人廖某的生前债务,理应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用于清偿。

法院已查明廖某生前尚有林木等遗产,而作为其继承人的父母并未放弃继承,仅提出讼争的林木并非廖某遗产的抗辩,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讼争的林木权属在庭审辩论终结前尚登记在廖某名下,即廖某有遗产可供继承,故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应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对阿芬家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廖某的父母赔偿阿芬的家人各项损失12万余元,除去已赔偿的1.8万元仍需赔偿1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廖某父母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柳州中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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