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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宁黄乙恒根据融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融安民一初字

柳州日报 2015-12-22 09:34 大字

张宁、黄乙恒:根据融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265号)裁定,将黄宇俊坐落在长安镇东方上城2栋3单元508商品房归王克芳所有,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融国用(2009)第01-17-00-450-148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登记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将对该宗地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土地使用权登记。请你们在见报后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否则视你为权利放弃,我局声明该宗地土地使用证作废,并按规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融安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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