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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伤人伤己

南国今报 2015-11-04 00:49 大字

典型案例

10月28日01时10分许,韦某某(男,25岁)驾驶小型汽车搭乘韦××(男,30岁)等4人,在融水由省道204线罗城方向往融水方向行驶至29km+120m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造成韦××受伤、韦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10月30日10时30分许,俸某某(男,51岁)驾驶微型面包车,在融安县沿国道209线由北往南行驶至2831km+100m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由李某某(男,38岁)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俸某某、李某某受伤,俸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上周发生的两起典型案例中,案例一的小型汽车驾驶人韦某某属于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纵观因无证驾驶引发诸多伤亡交通事故,更应明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再上路行驶的重要性。申请驾驶证的过程,重在对驾驶技能、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文明驾驶行为的学习。学员在专业教练的指导下,系统学习每一项驾驶技能,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依据,学成后通过考试领取驾驶证,这将为驾驶人今后的安全驾驶提供有力保障,也是不伤害他人、自我保护的前提。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无证驾驶是置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行为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行为人有第(二)项情形的,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任俊 莫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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