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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河水暴涨 学生过河溺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责任

南国今报 2014-10-09 23:36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晓洁)去年5月10日,桂北地区普降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就读于融安县某中学的小刚(化名)在回家途中欲游泳过河,却不幸被洪水冲走溺亡。小刚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损失。昨日,记者从柳州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小刚自身存在过错承担主要责任,但学校疏于管理,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回家途中溺亡

2013年5月10日,融安县因下大雨导致山洪暴发。当日下午放学前,小刚所在的中学召集全体学生开会,校长宣讲了汛期的注意事项,嘱咐同学们回家途中要注意安全;还特别强调了住在受灾严重村屯的同学要打电话给父母,让家人到学校接回家;家长无法前来的,学生应住校或者到亲戚家借宿。

小刚等4人所在村屯受灾严重。散会后,班主任把他们带到政教处打电话,没等确认学生是否跟父母通上话,就离开忙别的事情去了。其间,小刚并未打电话通知父母,径自走出校门搭了一段顺风车,然后继续往家走去。他回家的路必经一条小河,当时河水已经上涨,小刚没有听从对岸村民的劝告,执意游泳过河,最终被洪水吞没。

小刚去世后,父母认为,学校在汛期让13岁的儿子独自回家,导致事故发生,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向学校及当地教育局提出索赔,但学校和教育局均认为自身没有过错,不愿赔偿。

学校需担责任

2013年7月9日,小刚父母向融安县法院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因儿子的突然离世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3岁的小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小刚应当知道在洪水暴发时游泳过河是十分危险的,但他过于相信自己的能力,不听劝告执意游泳过河,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应自负80%的责任。事发当天山洪暴发,放学前学校虽然召集学生开会,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并采取相应措施,但是老师在执行这些措施时没有落实到位,老师未确认父母到校接小刚,就让他离开了学校,导致事故发生,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应承担20%的责任。

法院确认小刚死亡造成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16万余元,学校承担20%的责任即2.4万余元。此外,小刚父母中年丧子,精神上确实遭受沉重打击,依法应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依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定为5000元。

今年3月,融安县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刚父母共计2.9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确认学校承担20%责任,小刚自负80%责任并无不当。最终,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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