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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单位分配房 惹来纠纷误改造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南国今报 2014-06-13 10:13 大字

融安县泗顶铅锌矿退休职工杨某,早年在职时曾经分到一套单位宿舍。企业破产后,政府牵头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杨某打算通过房屋置换方式参与改造。但在办理置换手续时,泗顶镇一村民却以该房屋已经转让至其名下为由,阻止杨某参与房屋置换。这套房屋权属归谁?近日,经融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裁决,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1

口头协商 转让房屋

2006年,原告杨某在与融安县泗顶镇马田村农民莫某口头协商后,达成房屋转让意向。双方商定,杨某将原单位泗顶铅锌矿分配给其居住的一套房屋转让至莫某名下,购房价格为1万元。当年10月31日,莫某向杨某支付其中3000元“预购转让房款”,并由杨某开具收条,证明其已收到这笔款项。此后,莫某搬进这套房屋,居住至今。

2012年,融安泗顶铅锌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前期调查,有关部门计划建设一批安置房,解决破产国企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当年6月11日,泗顶矿区管理处发给杨某一份调查意向书,由其自行选择房屋改造置换方式。杨某办理置换手续时,莫某向泗顶矿区管理处提出异议,称拟改造房屋已经转让至其名下,致使杨某无法办理该房屋的置换手续。

由于双方协商无果,2013年12月25日,杨某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确认这套存在争议的单位分配房归其所有。

2

各执一词 

权属归谁

原告杨某称,自己从原单位泗顶铅锌矿退休后,与被告人莫某达成了房屋转让的口头协议,当时对方向其交付了3000元的预购款,取得了房屋钥匙;当时双方还约定,在2007年年底前付清余下的7000元购房款。后来,他曾多次催促莫某交付购房尾款,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并表示房价太贵不愿意购买了。

2013年,泗顶铅锌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建设,因为杨、莫两人各执一词,矿区最终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不予办理房改手续。为此,杨某发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裁断房屋权属。诉讼过程中,杨对诉求变更,请求法院确认原告、被告之间口头约定的房屋买卖协议为无效协议。

被告人莫某说,早在2006年10月31日,他就已将3000元购房款交给原告杨某。2008年1月起,他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2009年1月,他还向泗顶矿区管理处交纳了90多元手续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他认为,争议房屋归其所有,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3

法院认定

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杨某于2006年10月31日将泗顶铅锌矿分配给其居住的房屋转让给被告莫某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该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原单位所有。原告杨某并非争议房屋的合法主体,在转让该房屋后,也没有得到原单位的追认和同意,转让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的利益。因此,他与被告莫某间达成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此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莫某主张争议房屋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融安县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莫某于2006年10月31日口头约定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经生效。2

今报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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