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屡陷网络、电视、电话购物陷阱,工商提醒别让“货到付款”变“付款收货”
连线3·15
货到付款,不用去实体店,不少市民对这样的购物方式情有独钟。记者从柳州市工商部门获悉,近两个月,共有10余市民听信“开箱不退换”,不验货直接付款。付款后发现“货不对版”,造成维权困难。
不按“货到付款”被骗
“工商同志,请求你们一定帮我做主,把我的损失要回来。”6月25日上午9时许,一位60多岁的老人,急匆匆赶到融安县工商局,希望工商帮忙追回电视购物被骗的4200元。
老人称,她姓谢,今年69岁。近期,她观看电视时,发现电视中宣传的一款保健品很适合自己的身体,还可先看货再付款。经电话联系,谢向河北一公司订购了1份,价格4200元。
6月23日,谢终于收到心仪已久的保健品,十分开心。快递员称,开封后不退货,希望她先付款回家再仔细查看。快递员离开,谢拆开包装,发现收到的保健品与商家的电视广告描述严重不符。因商家电话不通,谢要求快递公司退款,遭到拒绝。
工商执法人员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联系商家,协调快递公司,快递公司答应返还货款。6月27日,谢阿婆终于追回了4200元货款。
据工商部门统计,近两个月,共有10余位市民,通过网络、电视、电话购物,因不严格执行“货到付款”被骗。经工商调解,部分市民追回货款,但大多数还是花钱买了教训。
帮销假货要被追责
综合分析后,工商发现了这些被骗案例的共同特征。销售方先用“货到付款”或“大甩卖”等宣传手法取得消费者信任,并表明看后不愿意购买可退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快递员称“开箱不退”,或消费者打开外包装,发现货物还穿有好几件“衣服”,不能再拆。
消费者购物心急又担心真不能退,“货到付款”变成了“付款收货”。发现货不对版,快递公司称“不知情”或“款已给商家”,而商家又无法联系或在外地,维权变得困难重重。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执法人员称,若快递公司未参与售假则无责任;若快递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收货款的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仍然代收货款或提供其他便利的,就成了销售假商品的“帮凶”。一经查实,就要追究快递公司的法律责任。1
今报记者廖艳明 通讯员钟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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