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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引社会各界反思柳州法官为化解医疗纠纷支招

南国今报 2014-03-09 13:11 大字

何权业 绘

今报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覃媛媛

1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岭“10·25”患者杀医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仅仅过了20多天,2月18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北钢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孙东涛正在出诊时,被一名男子用钝器击打,经抢救无效死亡。针对这一惨剧,包括医疗界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在进行讨论和反思。近日,记者走访柳州市部分法院,法官们对于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的情况不甚担忧,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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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数量在上升

柳州市法院系统近年来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仅鱼峰区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便可体现:2013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2起,但2014年仅前两个月,此类案件已经受理12起。

记者了解到,在上述案件中,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数量很少,简易程序适用率远低于同期其他类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而在判决的案件中,上诉情况较多,也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上诉率。

“上午还在调解一起患者手术后身故引发的医疗纠纷。”3月6日下午,在鱼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唐月琴副庭长告诉记者,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情况在全市两级法院都存在,而这类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众多案件均需要经过2次以上的鉴定,平均审理耗时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

唐介绍,2013年的一个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从来宾市往返柳州市,3月立案,到12月5日宣判,历时9个月,最后拿到判决书,王女士还十分无奈地向法官拿出了她打官司以来的20多张车票。而该案仅仅只是做了一次鉴定,有些案件一旦进行二次鉴定,往往就要成为“跨年”案件,这类案件不仅给原、被告双方带来诸多不便,也让承办法官颇感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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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较多但获赔较少

患者韦某因面部肿瘤在柳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顺利手术并出院之后,韦某出现口角歪斜等面瘫情形,造成严重精神压力。于是,韦将医院诉至法院,并提出18万余元的赔偿请求。但是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医院在书写患者手术后并发症情况时不够规范,让韦某产生误解和精神压力,但并非医疗事故,所以判决医院赔偿给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而该案的受理费就要3000余元。对于韦某来说,虽然赢了官司,但是负担却更重。

“大部分医疗纠纷案件最后多是判医院承担责任。”柳南法院一办案法官向记者介绍,在以往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胜诉比例比较高,但获得赔偿的比例不高,且赔偿与其期望值相差较远。法官介绍,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患者一方往往提出上百万元的大额诉讼标的,尤其是精神损失费,都是50万左右。其实,这往往不够科学,因为法院收取诉讼费是按照诉讼标的来的,高标的也增加了患者一方的负担。因此,作为患者也不能因为宣泄一时的愤懑而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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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任导致矛盾加深

采访中,鱼峰法院法官向记者分析了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首先,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怀疑,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在审理医疗纠纷中,患者对病历资料提出异议的不在少数。但是,目前柳州市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在制度上已完善很多,一旦产生医疗纠纷,相关病历等证据都会被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封存,但是也的确存在少数医务人员为逃避责任,对病历资料的内容进行涂抹或者添加,这种行为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禁止的,同时也因其不真实、不合法,法院都不会将其作为证据使用,而且在判决时,也会对这种行为给予考虑,往往患者一方的权利会获得更好的维护。

此外,患者普遍对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信任,难以有效平息医患之间矛盾。众多患者基于对医学会性质、组织成员的怀疑,认为是“父亲给儿子作鉴定”。实际上,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一旦需要医疗鉴定,案件都会移送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在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采用随机、抓阄等方式选择医疗鉴定机构,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满,任何一方还可以继续申请鉴定,这都是法律允许的。

法官们也坦言,医疗纠纷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医患双方缺乏信任造成的,因此,消除医患双方的不信任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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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举措化解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案件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医患矛盾。促进医疗纠纷的尽快审结,则需要社会、法院、医院、鉴定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鱼峰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唐月琴介绍,医疗纠纷不能仅仅依靠审判方式解决,在法官们看来,在纠纷发生时,如果有效给予引导,纠纷就不至于酿成诉讼。

去年5月,鱼峰法院在柳州市工人医院建立了柳州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个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室,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比如,市民黄女士因患子宫肌瘤到医院住院治疗。术后,黄反复觉得腰胀、腰痛,之后,她被转入该院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并再次接受了手术。黄和家人认为,是医院的过错造成自己二次手术,该部分费用不应由自己承担,为此与医院产生纠纷。最终,在医院的医患矛盾纠纷调解室,法官耐心地听了黄的陈述,并就医疗纠纷的相关诉讼程序及法律规定向黄做了介绍,从法律角度对黄的疑问进行解答和分析,并积极与医院方面沟通,最终双方矛盾在调解室中化解。

2013年10月10日,柳州市政府开始组织实施《柳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各区、县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据柳州市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融安县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已提前运行一年多时间,而且多起发生在融安县医疗系统的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提前介入,避免了发生“医闹”的情况,并且得到了有效的调解,有效化解了医患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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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医疗责任强制险

化解医疗纠纷的根本在于缓和医患矛盾。在采访中,法官们也提出了妥善化解医患纠纷的一些建议。

“花钱买不到好效果,这是很多人不满意的情况。”法官欧阳九林介绍,当前社会反响强烈的药价虚高、群众看病贵的不正常现象,一旦支付高昂医疗费又得不到优质的服务,以致达不到患者预期的治疗效果,纠纷也就在所难免。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看病难”、“看病贵”,使普通百姓能够看得起病,从根本上缓和医患紧张情绪,消除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不信任感,减少医疗纠纷发生几率。

此外,欧阳法官建议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医疗纠纷案件调解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案件赔偿标的数额大,医院和患者或者家属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欧阳法官称,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将责任明确的医疗纠纷直接由保险机构赔偿。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医疗责任风险,方便医疗纠纷的和平解决,也就不会再上演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悲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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