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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客人触电受伤 网吧拒绝赔偿不肯出庭,一审被判赔偿

柳州晚报 2014-01-01 11:51 大字

○○记者李澜通讯员兰钰烨沈桐生晚报讯融安县男子小朱在柳州市某网吧上网时,想把靠得太近的风扇拿远点,不料竟因此触电,被电伤进了医院。后因网吧拒绝赔偿,小朱将网吧告上了法院。

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作为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者,未能确保其营业场所内的风扇处于安全状态,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小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7月21日晚上,小朱到被告网吧上网,在办好卡后,他找了一个位子坐下。由于身旁的风扇太近,风太大,于是他想拿远一点。不料,当小朱伸手去拿风扇的把手时,突然触电。小朱大喊两声救命后就动弹不得,所幸身后一男青年拉开小朱的座椅,其才得以脱险。

当时,小朱浑身疼痛 、冒汗不能站立。过了一会,小朱叫刚救他的男青年帮打“120”,对方就叫网吧的工作人员帮打。十多分钟后,“120”急救车来将小朱送至医院救治,但没有网吧工作人员陪同。

小朱的女友赶到医院后,才报了“l10”。住院治疗期间,网吧的负责人来过医院了解情况,但却拒绝支付治疗费。小朱的家人多次找其协商,对方否认小朱是在网吧被电伤,拒绝赔偿。

小朱认为,他是在进入网吧消费时被电,有网吧的监控录像和“l20”的出诊记录,这些都清楚地证实他是进入网吧后被电伤的。而被告否认这一事实拒绝赔偿的行为,已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共计4648.8元。

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了审理。庭上,被告网吧缺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明了小朱在移动被告网吧处电风扇时触电受伤的事实后,认为从事住宿 、餐饮 、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朱在被告处进行消费时因接触电风扇触电,被告作为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者,未能确保其营业场所内的电风扇处于安全状态,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当对小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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