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使花招虚列工资表 套取22万元
今报融安讯(记者王剑 通讯员江世金)近日,融安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驻柳办事处原负责人杨某因犯贪污罪,被融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同案的该办事处聘用人员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两人作案所得赃款共计21.9万余元,案发后已退赃8万元。原来,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制作虚假劳务人员工资表的手段大肆套取单位公款。
2008年11月起,杨某利用其本人负责管理该服务部驻柳办事处日常事务的工作便利,伙同服务部聘用人员康某,先后在柳州市一公司所属工厂的务工人员出勤表和工资表上,虚列莫某等6人(为真实姓名)和“董智”、“曾春雅”(为虚构姓名)等,套取单位工资款。
在这一过程中,杨某根据康某制作的虚假务工工人出勤表制作工资表,并上交服务部。服务部再根据二人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每月将虚列的莫某等6人的工资,分别通过银行汇至杨某或康某掌握的银行卡或银行存折中;将“董智”和“曾春雅”的工资汇款至服务部工作人员曾某的个人账户后,再由康某领出。钱款到手后,大多被杨、康瓜分,其中杨某分得赃款近14.8万元,康某分得赃款7.1万余元。杨某归案后,提供了嫌疑人曾某的犯罪线索,并退出赃款3万元;康某退出赃款5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康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康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康某认为原判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但在二审期间,他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柳州市中院裁定,此案一审判决已生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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