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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家已有妻室 外地经商“再婚”男子犯重婚罪一审领刑

南国今报 2013-07-12 10:54 大字

今报融安讯(记者何书俊 通讯员吴汉君 钟俊)明明家有妻儿,却趁在外地经商之际以“未婚”为名与其他女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一子。43岁的贵港籍男子阿林,被原配诉至法院。7月5日,融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阿林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阿林系贵港市人,1991年2月4日与阿梅在贵港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子一女。1999年,阿林在外务工经商认识融安县女子小菁后,以“未婚”为名骗取小菁信任,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儿子小明。2002年,阿林、小菁在融安县长安镇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并登记在小菁名下,阿林为共有人,在换发房产证登记申请书上注明产权人为小菁,阿林为产权共有人,“关系”栏注明两人为夫妻。在《社区常住人口登记表》中,“户主”为小菁,小明与户主关系为母子,阿林与户主关系为“配偶”。

阿梅一人在乡下抚养婚生子女,在得知阿林、小菁上述行为后,于2013年1月10日向融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阿林、小菁犯重婚罪。

庭审中小菁辩称,她与阿林同居时,并不知道阿林已结婚,而阿林一直谎称早已离婚,目前自己是单身,因此,她也是受害者,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案件审理期间,阿林于2013年7月4日给予阿梅经济补偿费5万元,阿梅表示谅解阿林,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阿林在有配偶的情况下,采用欺骗的手法与小菁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下儿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鉴于阿林在庭审时能表示自愿认罪,故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阿林给予阿梅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取得阿梅谅解,又具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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