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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签协议吞租金原合同有效吗?

柳州日报 2013-07-03 16:45 大字

2007年3月,融安县一市场大楼向外招标租赁,柳州市某公司有意承包该市场大楼,用来经营购物中心。某公司找到该市场大楼负责人韦某,双方在商谈后,韦某于2007年4月11日代表单位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意向协议》,某公司依照《意向协议》支付保证金30万元。2007年7月15日,韦某代表单位与某公司签订《商场租赁协议》,约定租金每年40万元;双方同时又签订第三份协议,私下约定某公司另行支付租金每年15万元。

某公司按第三份协议的约定先后于2008年、2009年付给韦某人民币30万元。

韦某在收到这些钱后并未上交给单位,而是自己私吞了。之后事情败露,韦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韦某单位知道后要求主张与承租人某公司签订的《商场租赁协议》 无效,双方几经协商未果,韦某单位将某公司诉到法院,该单位的诉请是否能得到支持?  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江森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场租赁协议》 内容上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从双方签订协议的过程看,韦某与某公司恶意串通,先后签订了《商场租赁协议》 和第三份协议,大楼的租金低于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由此,《商场租赁协议》显然损害了市场大楼所属单位的利益,应属无效。日报通讯员索生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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