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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首例“扒窃入刑案 ”一审判决生效 偷百元手机被拘五个月

柳州晚报 2012-01-07 15:06 大字

□记者李澜通讯员段建军徐庭廷晚报讯覃某没想到 ,他只是扒窃了一部价值约130元的手机 ,却被认定为盗窃罪 ,一段漫长的铁窗生活将等着他。上月底 ,经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覃某被认定为盗窃罪 ,判处拘役五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融安县人覃某 ,今年49岁。他曾因扒窃行为 ,两次被柳州市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处罚行政拘留15日。可是 ,覃某仍是恶习不改 ,因他一直认为小偷小摸行为一般数额较小 ,并不构成犯罪 ,拘留几天对他而言无所谓。但他不知道 ,2011年5

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施行后 ,对盗窃行为根据最新规定予以刑事处罚:扒窃和偷窃者一旦被抓 ,哪怕未偷到一分钱也构成犯罪。

2011年9月28日上午8点许 ,覃某窜至39路公交车上再次行窃。他趁司机刹车停车之机 ,将被害人小夏放在裤子口袋内的价值约130元的手机扒窃到手 ,然后下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小夏发现手机被盗后下车追赶覃某 ,当场从被告人覃某手上追回被盗手机 ,并打电话报警 ,覃某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宣判后 ,覃某认罪服法。目前 ,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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