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来帮催款的老同事把工程款领走了 “我该问谁要工钱?”
□记者李澜晚报讯做工程的蒋先生遇到件麻烦事,明明是他做的工程,可是工程合同却让他请来帮忙催款的老同事给补签了,她还把工程款领走了。工程的发包单位认为谁签的合同就给谁工程款,可蒋先生却找不到老同事了。“我到底该怎么办?钱能找谁要?”8日蒋先生向晚报求助。
原来,9月份在融安县做完某公司设备安装工程的蒋先生,接到该公司项目经理的口头邀请,称其安装工程做得不错,人又老实可靠,想将另一工程继续交由其负责,蒋先生欣然答应。
9月29日,蒋先生承接了工程,蒋先生之前曾问项目部经理,是否要签合同。项目部经理称:几万块钱,不签也没什么,做完直接给钱就是了。”10月17日,该工程完工后,蒋先生将写明工程款约9万元的工程清单交给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并上交该公司审核工程造价。
由于该公司在柳州,蒋先 生在融安。觉得来往不便的蒋先生,便请其住在柳州的朋友袁女士,帮其到公司询问审核情况。
袁女士是和蒋先生同一个单位的职工,后来一起出来自己做。蒋先生称,他本来是想和袁女士合伙接工程,可是袁女士没钱,他便请袁女士帮其询问工程款什么时候能拿到,问到了便通知他。等拿到钱后,蒋先生还准备给袁女士一点工资,以示感谢。
可是,后来情况却出乎蒋先生意料。
袁女士随后多次回复蒋先生称还没有拿到钱。11月底,发包单位的公司老总到污水厂视察,蒋问其是否有钱拿,老总称12月初肯定能结清。于是,12月1日蒋先生致电袁女士,让其追紧点。3日上午,蒋先生致电询问时袁女士仍称没有拿到钱。4日、5日,蒋先生再次致电袁女士,却发现她怎么都不接电话了。
这下,蒋先生心里有点发毛了。6日上午,蒋先生赶紧赶到柳州,前往发包公司财务部门询问工程款的情况。可是,却得知工程款已经被袁女士领走,并代替其补签了一份施工合同。公司告诉蒋先生,是谁签的合同,就给谁钱。”蒋先生觉得奇怪,自己又没给过袁女士委托书,对方怎么能代替他签合同?明明我做的工程,为什么工钱最后给了别人?可是,公司虽然承认是其完成的工程,但却要蒋先生去找袁女士要钱。
7日,蒋先生来到袁女士家,却发现已经是人去楼空。蒋先生面对这样的情况,茫然不知所措。“我这些钱都是从亲戚那借的,弟弟还欠了银行的钱,我现在是急得不行了。我到底该怎么办?钱该问谁要?”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
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蒋先生虽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该公司未经蒋先生允许擅自将工程款支付给他人,存在过错,蒋先生可直接向该公司索要工程款。另外,蒋先生与袁女士是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委托事项为询问工程造价审核情况及通知领款,双方并没有代领工程款的委托协议,袁女士超越代理权限领取工程款并将其占为己有,存在过错,应对蒋先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蒋先生可与该公司或袁女士协商,要求该公司或袁女士支付工程款。如果协商不成,蒋先生可以将该公司和袁女士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该公司与袁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出处】《民法通则》第
66条第三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406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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