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撞人卖车“失踪” 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挨连带赔偿伤者1.4万余元
□特约记者邹礼雄晚报讯 出租车司机开车过程中将人撞翻,为了逃避责任,便卖车外出打工,去向不明。
伤者索赔无门,一气之下将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出租车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伤者医疗费 、误工费 、后期治疗费等费用14005.7元。
2007年9月4日,融安县长安镇大巷村的周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县城综合批发市场门前路段,被一辆印有“融安某出租汽车有限
公司”(下称出租车公司)字样的出租车撞倒
在地。事后当地交警认定,周某和出租车司机明某各负同等责任。周某因此住院治疗共计52天,花去医疗费用15431.85元,而出租车司机明某在支付了8000元后便将车子卖掉,去向不明。周某想尽办法寻找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始终因为找不见明某,此事终不能解决。
周某一气之下将明某和该出租车公司告上融安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伙食补助费 、后期治疗费共计44011.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明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2005.7元,除去已付的8000元,尚应付14005.7元,现明某去向不明,公告后仍不出庭应诉,出租车公司是出租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9年6月3日提起上诉,认为明某是车主,而且尚未交管理费,出租车公司与车主之间仅是挂靠关系,其不应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出租车公司是以获取挂靠方管理费为利益性质的公司,虽明某是车主,但公司同意明某以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营运活动,即挂靠行为发生效力,不管是否收取了管理费,双方挂靠关系成立,就必须承担他的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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