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在柳州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柳州市城中区委员会 编

柳州日报 2020-08-02 11:18 大字

解放奴婢

既然强盗掠人之事不存在,那买卖良人的事照理也应消失,然而有一天柳宗元到圩场巡视,居然仍发现有买卖人口的,一问,被卖者并非为强盗所掠卖的良人,也不是官奴,而是当地地主豪强的家奴。

柳宗元在中央任过官,深知唐律对所谓奴隶有较严的界定,唐代把人分为良口(其中包括贵族、官吏、僧道、士人、农、工、商等)、贱口两大类。贱口中奴婢是最卑下的等级,来源于罪犯及其家属、战俘、债务抵押等,这些奴婢均为官家所有,称官奴。唐律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和牲畜一样是主人的财产,非经放免即改变身份为良口,子孙世代均得为奴,但改变身份为良口极其困难,要先成为官户,再升为杂户,最后才能变身为良口。

唐律还规定了王族及大小官员之家拥有官奴的数量,最多者王公之家不得超过20人,最低九品官只能有1人。奴婢按优劣可分上中下三等,在政府设的交易市场自由买卖,政府通过奴婢交易收税。良贱等级非经皇命不可随意变更。上自贵族、下至平民之类的“良人” 与奴婢乐户之类的“贱人” 绝对不准通婚(指明媒正娶)。如良人立自家隶属“贱籍” 的婢女为正妻,官府要出面干涉,判男做两年苦役,女还去当婢女,不得享受正室待遇。即使婢女生了儿子也不行。最多经官府批履行“放良” 手续,将其从户口上贱籍除名,才可做高一级的侍妾。如不经放良直接为妾,男要服一年半徒刑。凡强掠贩卖良人为奴婢,处绞刑。可用奴婢作债务抵押,但如以良人顶债则是犯法。元和四年(809)闰三月及元和八年九月朝廷对岭南连续下令禁止掠人为奴及贩卖人口。元和八年宪宗的诏书就写道:“比闻岭南五管并福建、黔中等道,多以南口饷遗,及于诸处博易,骨肉离析,良贱难分。此后严加禁止,如违,长吏必当科罚。” 称如地方惩治不力要问罪。另又废除前由地方向朝廷贡奴婢之规。

既然地主豪强不可有家奴,为什么柳州这个地方地主豪强会拥有且公开买卖呢?一问,原来这些被买卖的家奴先前都是良口。按唐律的规定,作为良人的百姓是要向国家交租纳税服役,而奴婢依附于主人,则被取消户籍,无须承担国家租税,如果地主豪强的家奴没了户籍,就意味着,国家户口及赋税的减少,而利益便落在地主豪强家。

柳宗元再问,才知当地有一种民俗:穷人借高利贷,到期无力归还,利息超过本金,借贷人就被没为奴,就这样,很多破产农民沦为地方豪强的奴婢。怪不得当地强盗掠人作商品去卖了,原来是有买家。尽管朝廷对岭南连续下令禁止掠人为奴及贩卖人口,称如地方惩治不力要问罪,另又废除前由地方向朝廷贡奴婢之规。地主豪强明知将良人沦为奴隶是违反唐律的,但这里山高皇帝远,加上地方官或由于不想管(懒),或不敢管(怕),或不懂管(能力差),有的还想从中获利(从奴婢买卖中受贿),于是谁也不管,成了一个老大难问题。

看到当地民众因家贫,以家中妻子儿女为人质向地主豪强借债,到期还不了,全部沦为家奴的境地,柳宗元十分同情,回到州署,考虑了多日,他分析认为,这些家奴是事先有协议欠了债不还作抵押的,并非如强盗那样强掠强买而来,强令地主豪强释放他们,肯定会造成他们激烈的反抗,但这种现象一定得制止,否则受损的是国家,受害的是平民。

最后,柳宗元想出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行使权力,作出规定,凡因借债还不起而被没为奴的良口,可从到债主家为奴之日起计算工钱,规定之时够了原先所借债的本利,债主就得释放回家;规定之时工钱尚未足够偿债的,继续在债主家劳动,何时足够本利,何时离开债主家。柳宗元还“乃出私钱赎之”——带头解囊相助。这样,解除了当地被高利贷盘剥沦为永世奴婢的农民的枷锁,恢复他们的良口身份,而地主豪强也无话可说。此规定一出,那段时间受惠获释者即达300余人,后来桂管观察使、柳宗元的好友裴行立要广西管内州县推广此法,一年后,有近千人得回家与亲人团聚。柳的好友韩愈在袁州(今江西宜春)也效仿此办法,同样取得良好效果。后来朝廷又于大和二年(828)十月、大中九年(855)闰四月,再次颁布禁止掠人为奴及贩卖人口之令,岭南此恶习才得有效扼制。

柳宗元在柳州赎奴使归家一法,除开始就得到上级的肯定推广外、好友韩愈还写入《柳子厚墓志铭》中,后来的官修史书《旧唐书》《新唐书》也有记载,作为他在柳州的政绩,这是实事求是的评价。但当代有学者对此拔高,认为这是柳宗元对唐代奴婢制度的一种“痛恨”,对此,柳州学者有多篇文章进行过批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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