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收受“好处费”,还找企业“赞助”相机 柳北区民政局原局长受贿百万获刑

南国今报 2020-07-29 13:47 大字

今年6月19日,刘建国被控受贿一案运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他在看守所中通过视频连线受审。视频截图

今报记者钟华

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企业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好处费累计上百万元,还找其中一家公司“赞助”了价值2.4万元的单反相机和镜头。近日,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原局长刘建国因犯受贿罪,被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累计受贿110余万元

今年54岁的刘建国,是辽宁省北票市人,曾长期在柳州市柳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简称柳北区安监局)工作。2004年6月至2008年8月,刘建国任柳北区安监局科员,2008年8月任柳北区安监局副局长,2013年11月任柳北区安监局局长,2019年3月任柳北区民政局局长。

2019年11月11日,刘建国接到柳北区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驾驶一辆奥迪牌小汽车到柳北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并于次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24日,刘建国的奥迪轿车被柳北区监察委扣押。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建国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刘某、黄某等23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现金共计113.1万元,以及价值共计2.4万元的相机一台和相机镜头一个,其中索贿数额37万元。

收受爆竹经营者“好处费”

法院审理查明,刘建国的受贿犯罪事实共有22起,其中21起发生于他在柳北区安监局任职期间。

2008年初至2012年初期间,刘建国利用其负责或分管烟花爆竹许可审批工作职务上的便利,应烟花爆竹经营者李某的请托,先后5次向李某提供当年柳北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花名册,以便李某按花名册上门推销。为此,他每年收受李某给予的现金1.5万元,共计收受7.5万元。

2018年,柳州市政府明确规定2019年春节期间市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柳州市某烟花爆竹公司总经理石某为获得刘建国在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工作中的帮助,与刘建国约定每批准一个临时销售点,将送给其2000元的“好处费”。之后,刘建国帮助石某在限放区外,设立了30个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去年1月,石某在刘建国居住的柳北区某小区门口当面送给其6万元“好处费”。

涉及多起安全生产事故

刘建国更多是在事故调查中收受相应企业负责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并在事故处理中帮助这些企业得以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

2012年4月,柳州一化工企业将供煤分厂的煤库房顶更换石棉瓦施工项目,发包给河南省的一家公司承包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发化工企业的安环部部长为了让公司得到从轻处罚,让其部门员工廖某在该公司男子单身宿舍门口,将现金3万元当面送给负责此次事故调查的刘建国。之后,在刘建国的帮助下,事发化工企业获从轻处罚。

2014年初,位于柳北区的一个楼盘刚动工,在工地内发生一名工人死亡的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项目施工负责人刘某将刘建国请到办公室喝茶,请求刘建国对其公司免予处罚,以保护公司和该项目的声誉,并当面送给刘建国现金5万元。后在刘建国的帮助下,柳北区安监局未对该起事故继续调查和处罚。

2016年12月,在柳北区某企业的地磅房内发生一起燃爆事故。涉事公司聘请的司机在地磅房内导灌气体时,发生丙烷气体燃爆事故,造成该名司机死亡、两人受伤。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找到负责事故调查的刘建国,请求其在处理时给予关照,并当面送给刘建国现金6万元。后在刘建国的帮助下,此事故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涉事公司得以免受行政处罚。

向调查或考核对象索贿

刘建国还多次向调查或考核对象索取贿赂。

2013年3月,在柳北区友谊路一栋楼房楼顶,一家广告公司安装大型户外广告牌时发生事故,一名工人被滑落的角钢击中身亡。负责事故调查的刘建国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接受涉事广告公司经理黄某的请托,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并暗示黄某在金钱上要有所表示。2013年11月,刘建国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黄某给予的感谢费4万元。

2013年,一家经营汽车模具部件的公司在安全三级标准化管理认证中,没有通过柳北区安监局负责的检查与考核。为了能通过检查与考核,该公司的安全主管王某于2014年先后两次送给刘建国财物,价值共计4万元。其中,2014年3月,刘建国以柳北区安监局需要一部相机为由,希望该公司能够给予赞助。王某于同年7月在潭中高架桥底,当面送给刘建国一台相机和一个相机镜头,价值共计2.4万元,上述物品归刘建国个人使用。2014年10月,刘建国将个人国庆假期外出旅游开支的住宿、餐饮、加油等费用找王某报销,王某在上述相同地点送给刘建国现金1.6万元。

犯受贿罪一审获刑4年

2019年3月,刘建国任柳北区民政局局长。同年10月,广西某建设工程公司和广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柳北区某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及活动中心项目进入验收阶段,项目负责人宁某为了让该项目能够顺利通过验收并尽快得到工程结算款,在柳北区某小区门口送给刘建国现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财物中,有价值37万元的财物系索贿,对该部分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柳北法院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建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亲友代其退出的相机及镜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尚未退出的113.1万元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其奥迪牌小汽车折价后折抵赃款,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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