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以公司施工拖沓为由擅自扣除尾款,之后反被对方扣回 这笔账该如何算呢?

柳州晚报 2020-07-25 11:29 大字

记者 罗妙

晚报讯 “有一件事无法维权,困扰了我一年之久,希望你们能帮我解答一下。”近日,市民张女士向“柳报维权哥”(微信号:liubaoweiquan)反映,去年9月份,她在柳南区柳石路一家广告公司制定店铺门头发光字招牌,安装好并使用一个月后,招牌上有一个字突然不亮了,对方答应她自行找人制作字体并安装,费用由对方出。

张女士介绍,维修共花了3650元,包含1650元的字体制作费和2000元的高空安装费用,可对方只转了2650元过来,理由是扣除掉上次尾款。原来,2017年张女士曾找该广告公司安装过一次招牌,她觉得施工中存在拖拉现象,于是一气之下扣除对方1000元尾款。但该广告公司负责人唐先生却称,张女士并没有和他提出扣钱一事,由于事情多,张女士拖欠的尾款被搁置了,直到后面要维修广告牌,他便将1000元尾款扣回来。

那么这笔账该如何算呢?对此,记者咨询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黄华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张女士与广告公司存在两个承揽合同关系,正常情况下,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费用。但问题在于,从上述情况来看,张女士以广告公司施工拖沓为由擅自扣除尾款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广告公司确认,即扣款是在没有认定清楚广告公司是否违约的情况下进行的,因而留下了争议。“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讼诉方式解决。”黄华就此提醒,市民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该签订好合同,就施工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同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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