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福雅居失“文雅” 高空抛物丢“文明” 物业:采取了不少措施,仍无济于事 律师:应依法制裁高空抛物行为
记者 覃乐维
高空抛物造成恶劣后果的新闻事件并不少见,然而,仍有不自觉的人在以身试法。近日,网友“天行九歌”向“晚报微姐”(微信号:lzrbwj)发来报料:6月26日,柳福雅居又现高空抛物,落在2栋1单元6楼一住户家阳台雨棚上面,很恶心,业主都不敢开窗了。据该网友发来的图片显示,雨棚、地面上均出现使用过的卫生巾。
居民: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城中区桂中大道柳福雅居小区的2栋1单元了解到,网友图片位置分别位于该单元的3楼平台及6楼一住户家阳台雨棚上。3楼平台的垃圾已被3楼住户打扫干净,6楼雨棚上的垃圾还未清扫。记者分别敲3楼及6楼住户家的门,但未有回应,疑似无人在家。
“太恶心了,使用过的卫生巾这样丢下楼,还要脸不?”该单元一住户告诉记者,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屡禁不止,从烟头、纸巾到狗屎,以及这次使用过的卫生巾,无奇不有。还有住户称,虽然小区内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但仍有一些业主未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危害。
据该小区物业公司——柳州巨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称,6月22日,社区及民警来到小区挨家挨户做禁止高空抛物宣传。26日就有居民向物业反映,楼上将使用过的卫生巾抛至楼下,分别落在了3楼平台及6楼一住户家阳台雨棚上。“针对6楼雨棚上的垃圾,物业公司将安排人清扫干净,同时再次对该单元7楼以上用户,挨家挨户上门做宣传。”该负责人称。
物业:提醒业主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6月份,晚报分别在10日、21日,以《这栋楼接连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天降玻璃瓶砸中两轿车》为题,报道了关于该小区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根据报道:在6月7日,监控显示,有人从2栋1单元30层楼顶往楼下扔装有白色液体的可乐瓶;8日,又有居民走到该单元楼下时被楼上丢下的米饭砸中;19日晚上,在2栋楼下的露天停车场,有两辆汽车被楼上扔下的玻璃瓶砸坏。
记者注意到,该小区每个单元一楼都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醒,甚至还贴有“请走廊檐下,小心高空坠物”提示语。而在2栋的1单元和2单元,电梯内除了有社区在6月22日张贴的“禁止高空抛物”温馨提示外,还有几张“温馨提示”显示,从4月份到6月份,该栋经常出现楼上住户往楼下扔烟头、饭菜、纸巾等垃圾的现象,甚至还有住户把狗屎扔到楼下3楼公共平台上。
“禁止高空抛物,我们物业采取了很多措施来提醒各户居民。”物业公司负责人称,物业通过安装高空监控、上门走访、设置告示牌、悬挂横幅,提醒业主杜绝高空抛物行为,但仍无济于事。
记者还从物业公司了解到,文博社区和桂中派出所接到居民诉求后,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但由于楼层较高,并不能确定抛扔垃圾的具体楼层。为了增强居民意识,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来到小区,挨家挨户宣传教育,并张贴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
如何在众多住户中确定责任人?
该小区每个单元有30层,高空抛物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车辆被砸。不管是高空抛物还是高空坠物,都存在取证难等问题,如何在高楼、众多住户中确定责任人?
对此,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若无法确定高空坠物的侵权人,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当然,若加害人故意而为之,且造成人员伤亡,则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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