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城管水利类行决字〔2020〕第120029号

柳州晚报 2020-06-04 10:45 大字

胡庆琼,女性,54岁,汉族,广西柳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50202196608070029。家庭住址: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东台路东一巷6号。联系电话:2360090。

2020年4月9日12时30分本局执法人员在市柳北区壶西大桥上游±1000米左岸水域发现“柳州捞沙168”干货船在此滞留,该行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4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柳州捞沙168” 干货船属于胡庆琼所有,属于采砂机具。该船于2020年3月8日11时许进入禁采区内,12时许停泊在市柳北区壶西大桥上游±1000米左岸的水域处。经执法队员与当事人胡庆琼共同测量确认,该船长27米、宽9.5米、高7米,无船舱,该船为干货船并经改装后已具备采集河砂的能力。当事人承认在被执法人员发现前在此滞留一个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1份;

2. 抓斗式自卸货船照片2张;

3. 现场勘验笔录;

4. 询问调查笔录;

5. 执法过程光盘一张;

2020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胡庆琼送达了柳城管水利类告字〔2020〕120029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柳城管(水上)水利类听告字〔2020〕第120029号《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听证告知书》。

在法定期限内胡庆琼提出了申辩要求,但该申辩的意见未被采纳。

本局认为: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柳江河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含龙江河)河段为禁采区的公告》,柳江主河道的大埔电站至红花电站间的水域为禁采区,市柳北区壶西大桥上游±1000米左岸的水域为禁采区水域内。《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采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当事人胡庆琼的“柳州捞沙168” 干货船经改装后已具备采集河砂的能力,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在禁采区内滞留的采砂机具。该船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采区,并滞留了一个月。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承认其违法行为,已构成采砂机具非法滞留的违法行为。

鉴于胡庆琼滞留时间长且拒绝整改,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E104.38,属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决定对当事人胡庆琼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及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 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二年 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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