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用网络图片惹官司 柳州市一传媒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起诉

柳州晚报 2020-04-25 15:17 大字

庭审现场

记者 付华周

去年9月,柳州市一做城建资讯的自媒体微信公众号“柳州某楼网”发表了一篇名为《可以说这是柳州目前为止最漂亮最优雅的建筑了》文章,用了一些从网络论坛上获取的柳东文化广场航拍图,最终惹上官司。这些航拍图片的拍摄者后先生以“柳州某楼网”所属传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先生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盗用其摄影作品,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叶先生起诉到法院,并要求该传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月23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

原告起诉维权 要求被告道歉赔偿

庭上,原告后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叶先生在“柳州某楼网”微信公众号上发文赔礼道歉,赔偿4万元,并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该传媒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表示,去年8月15日上午,他使用专业航拍设备在柳东新区拍摄了柳东文化广场的多角度航拍图,经其后期制作调色后于去年8月30日上传至个人的微信朋友圈,又于同年9月2日将其个人作品发表于“高楼迷”论坛中的柳州版块。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发表于论坛中的个人作品上传到了被告的个人公众号“柳州某楼网”(该公众号已于去年11月30日迁移至柳州某传媒公司名下)去年9月5日发表的文章《可以说这是柳州目前为止最漂亮最优雅的建筑了》一文中。该文章一共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图片12张(图片上均有原告个人设计的水印,均系被告从“高楼迷”的论坛中直接复制使用的),其中非重复的有8张,被告也未在文章中标注图片的来源。“柳州某楼网”明确表示其系接受委托推广、出售广告位等以盈利为目的的公众号。

原告表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伤害了原告作为图片作品的原创者的感情,虽然被告在原告联系后删除了公众号文章,但并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被告侵权既成事实,却未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根据《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被告有义务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没有侵权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面辩称,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涉案照片享有著作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的成立主观上需以故意为目的,而被告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

被告方面还表示,被告并没有因为使用该图片而获得利益。被告没有侵权,不应当支付原告的律师费,即使要支付律师费,也应该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标准收费。同时,被告方面还提出,叶先生不是该案的适格主体,“柳州某楼网”的公众号已迁至柳州某传媒公司,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侵权,也应由柳州某传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各持己见 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果

庭审期间,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航拍图片、“柳州某楼网”微信公众号发文截图等证据来证明其诉求。对此,被告方面称,其认为上述航拍作品有可能是别人拍摄之后,原告借用的,或是其他原因由原告保存。而原告则表示,被告叶先生自己也是航拍者,应该非常清楚照片的原始格式,其举证航拍图片的照片格式、像素、大小符合原始图片的性质。

对于原告所主张侵权图片的来源,被告叶先生表示,这些图片是在论坛中看到的,之后进行截图,但是因屏幕小没有截图完整,并且图片发表者也没在论坛中注明不允许使用。

原告主张涉案作品是由叶先生使用,应由叶先生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柳州某楼网”微信公众号已迁移至柳州某传媒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叶先生,故该公司应当对叶先生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被告方面坚称两被告没有侵权行为,拒绝赔礼道歉以及赔偿。

庭审结束后,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方面表示,原告愿意对赔偿数额作出让步,但需要被告赔礼道歉。而被告叶先生则表示,不愿意进行赔礼道歉。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果。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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