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维权要注意留证 人社部门表示将全方位动态监控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由于没有与企业签订合同,市民卢女士是以“临时工”身份进入柳南区一家螺蛳粉企业工作2天,但企业称要做满3天才能发工资。近日,《柳州晚报》报道了卢女士这一烦心遭遇。(详见19日《柳州晚报》03版)
事实上,目前“临时工”仍普遍存在于一些行业中,“临时工”的权益该如何保障?23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龚海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临时工”权益受到侵害问题,人社部门将加强监管力度,全方位动态监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保障劳动者权益。
增强收集证据意识
在柳州市一些流动性大、工期短如餐饮、建筑、服务等行业,“临时工”仍普遍存在,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发生纠纷,维权时便十分被动。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黄四锋介绍,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无临时工、正式工之区分,只有合同期长短之分。只是在一些行业,由于工期短、更换工作的频率高等原因,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往往忽视了证据材料的收集,导致了发生纠纷维权难。对此,劳动者首先应增强自身的劳动法律意识,应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出入证、厂牌、打卡记录、工作安排短信、考勤记录、QQ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以便维权。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携带收集的相关证据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用工所在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柳州晚报》报道卢女士的经历后,一些市民反映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没有做满就离职,也不发工资。
“试用期也应订立合同。”黄四锋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也须签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则按约定执行。因此,员工在试用期离职的,工资应当在离职时结清。
加强监管保障权益
针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人社部门将严格加强监管。
龚海祥表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市人社局将实行动态监控,充分利用“两网化”优势,依据行政区划,将辖区细分为一个个网格,配置相应的劳动保障专兼职监察人员和劳动保障协管员,对用人单位用工变化、合同签订、社会保险等情况实施动态查询监控,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方便劳动者维权,目前人社部门提供了线上线下多个渠道:在线下,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线上,市人社局组建的柳州市劳动保障维权指挥中心的网上“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办理大厅”自2020年4月1日起开始运行,劳动者可登录市人社局官网的“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点击进入“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办理大厅”进行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维权指挥中心接到举报投诉信息后,中心将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以及各县区大队分别设立的维权分中心密切配合、积极联动,迅速处理举报投诉信息,全面提高劳动维权方面的纠纷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及效率。此外,劳动者还可以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线进行投诉。
日报记者 冼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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