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23次只想处理其中一次?不行!

柳州日报 2019-12-10 21:56 大字

拖车现场

一辆车在10个月的时间内,共违章停放24次,其中有23次是在同一路段违章停放。被执法人员查处并拖移车辆后,当事人竟然3次到执法部门找执法人员协商,希望只处理一次就行了。执法人员答复说23次(其中1次是在24小时内的同一行为被剔除)都得处理,当事人被拒绝后就向柳州市城市管理12319热线投诉,称执法部门执法不合理。

11月底,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柳南区交警大队在辖区开展交通秩序整治行动中,在革新路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桂G333××的汽车违章停放在人行道上,由于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将车辆采取拖移措施。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车从今年2月15日至11月28日,在柳工大道人行道违章停放1次,在革新路人行道违章停放23次。车辆被拖移的第三天,谢某先后三次来到柳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办案大厅找执法人员协商,说自己只违章停放一次,其他的违章不是自己的行为,只愿意接受处罚一次,但三次协商都被执法人员拒绝,

协商无果后,谢某把问题投诉到柳州市城市管理热线,质疑执法人员的执法合理性和合法性。谢某投诉说要自己开了朋友的车子被贴了单,经过核实,有的是朋友违章的,自己去柳南区城管执法局处理,工作人员告知一定要全部处理,想知道为什么不能只处理自己违章的?为什么一定要一起处理呢?执法人员表示,处理车辆违章只针对车辆,不针对具体个人。12月6日下午,谢某到执法部门为车辆的23次违章停放行为缴纳了3450元罚款。问及谢某为什么被贴了那么多的单子仍然不改正且继续违章停放车辆时,谢某竟然说,自己是来宾人,在来宾没有见过这样的单子,以为这些单子是假的。

执法人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希望广大车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把车辆停放在允许停放的地方,不要随意停放车辆,要共同营造一个顺畅、安全的出行环境

本报通讯员韦德盛

报道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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