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制造”500万元借款上法庭 构成虚假诉讼,分别获刑1年10个月

南国今报 2019-08-24 15:54 大字

柳州讯近日,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雷某使用虚假证据,以捏造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以虚构的事实,于2016年8月3日向鱼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雷某偿还借款500万元及逾期利息。

张某在诉状中陈述,雷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张某提出借款500万元的要求。之后,张某分4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雷某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提供11份转账凭证及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的借款协议作为诉讼证据。

2016年8月10日,基于双方提供的转账凭证及调解要求,鱼峰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雷某向张某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来,张某向鱼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雷某的财产。因雷某在城中区法院有其他债务纠纷,其财产已被城中区法院查封,鱼峰区法院将张某与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城中区法院参与分配。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二人的借款行为有问题。2017年11月20日,张某、雷某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张某原系雷某名下所属公司的职工。根据上述转账交易明细显示,一家银行转账凭证所反映的累计280万元的款项,另一家银行转账凭证所反映的累计220万元的款项,是雷某、张某与雷某公司会计及雷某妻子之间,反复将款项周转形成的流水明细的一部分。上述转账凭证及借款协议所对应的借款不存在。

法庭审理时,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张某、雷某之间存在正常的债务纠纷,二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的辩护意见。

鱼峰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使用虚假的证据,捏造雷某欠其500万元债务的事实并提起民事诉讼。雷某明知道其与张某不存在上述时间段的借贷关系,明知道自己在城中区法院有民事案件,且名下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下,仍然应诉并参与调解,进而让张某参与到城中区法院对其名下财产的分配中。二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谢剑峰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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