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平方米煤灰未覆盖 嫌麻烦 一家公司如此作为被罚款一万元并按要求整改

柳州日报 2019-06-10 10:55 大字

近期,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散装物料未采取扬尘防护措施进行了处罚。

还原现场:积极响应举报线索,抓现行

近日,执法人员接到数字城管平台转派的案件,称在柳北区黄土村3号货场,有人存放大量煤灰,但没有采取防扬尘和降尘措施,希望执法人员前来督促当事人改正,以免影响周围环境。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后,看到整个货场里煤灰堆积如山。一辆铲车正在忙碌着,把散落在场地各个角落的煤灰往“煤山”上堆。两辆已经卸完货的大货车停在货场里。一堆堆煤灰裸露着堆放在露天。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裸露的煤灰面积大约为1200平方米。执法人员了解到,此货场里堆放的煤灰,属广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这个货场原为其他单位使用,其公司从去年1月接手,专门用来堆放煤灰。当执法人员询问为何不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时,该公司相关负责人说:“麻烦,不好作业。”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该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接受了处罚,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以案说法:证据确凿,涉事单位被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一)未密闭煤炭、煤矿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经立案调查后,执法人员对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设置硬质围挡且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决定。该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缴纳了罚金。

本报记者 文鑫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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