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微信朋友圈招嫖 嫖资层层加价 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介绍卖淫罪出庭受审
5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记者 付华周
男子谭某充当失足女的“经纪人”,在微信群里发布失足女的宣传资料,然后由“业务员”复制粘贴到微信朋友圈广而告之,吸引嫖娼人员,最终促成失足女与嫖娼人员进行性交易,而他和“业务员”也会从中得到相应的经济收入。4月17日,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谭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因涉嫌组织卖淫罪或介绍卖淫罪出庭受审。其中,谭某被指控犯有这两项罪名。
5名被告人被指控用微信安排性交易
据了解,本次出庭受审的5名被告人中有4男1女,并且有两人还是夫妻。其中,年龄最大的谭某今年32岁,曾在2014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过1年4个月有期徒刑;年龄最小的黄某今年21岁,系被告人蓝某的妻子。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18日期间,谭某通过招募、他人介绍等方式纠集一批失足女进行卖淫活动。谭某给这些失足女起“艺名”,并根据失足女的个人情况制作用于吸引嫖娼人员的电子宣传资料。为便于组织卖淫,谭某组建了微信群并将被告人何某、蓝某、羊某等人拉入微信群中。
谭某每天将其手下失足女中适合卖淫者的宣传资料发到微信群中,由何某、蓝某、羊某等“业务员”将该宣传资料复制粘贴到微信朋友圈、QQ说说等处广而告之。嫖娼人员在看到招嫖信息后,与推送招嫖信息的“业务员”联系。“业务员”再将嫖娼人员选中的失足女的信息上报给谭某,由谭某决定失足女的底价、安排卖淫嫖娼的地点及收取费用,“业务员”在底价的基础上加价形成最终的成交价格。
通过层层报价层层加价的方式获利
公诉机关还指控,谭某通过交易前禁止嫖娼人员与失足女联系等方式,达到控制和减少失足女私接卖淫业务的目的。谭某及各级“业务员”通过层层报价、层层加价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其中谭某获利10万余元,羊某获利12万余元,蓝某获利7万余元,何某获利6万余元。
其中,去年5月18日,谭某将失足女迪某的招嫖电子宣传资料发给李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又将此宣传资料发给蓝某。同日22时许,蓝某指使其妻子黄某介绍迪某在鱼峰区文昌路某酒店以2500元的价格与嫖娼人员徐某达成性交易。黄某明知蓝某使用她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继续提供该账户给蓝某使用。
此外,蓝某在去年5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黄某还伙同蓝某父亲将蓝某银行卡中的15万元转移到她的银行卡并取款,这15万元中有7万元系蓝某实施介绍卖淫犯罪所得的赃款。
“经纪人”谭某不认组织卖淫罪
公诉机关表示,谭某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控制失足女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谭某、何某、蓝某、羊某、黄某5名被告人介绍失足女实施卖淫活动,其行为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谭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面对指控,谭某辩称,他并没有招募失足女,在他手下上过班的失足女一共有6个,都是朋友介绍给他的。他虽然帮几个失足女起过“艺名”,并给一些失足女做过电子宣传资料,但也有一些失足女之前就有“艺名”,在别的地方就做了电子资料。
谭某还辩称,虽然他在两个专门做介绍卖淫业务的微信群里发过失足女的资料,但微信群并不是他组建的,他也不是群主,群主“潘姐”是一名男子,他之前帮“潘姐”做过事,并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借给对方绑定微信。此外,性交易的底价也是他跟失足女商量后共同决定的,并非他一人所定。
另外4名被告人中,除了羊某辩称他实际获利的金额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只有4万余元外,其他人都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获利金额没有异议。这4名被告人均认罪。
其中,被告人蓝某表示,他是在2017年9月开始做这一行的,有时一单大的获利有1000元。蓝某说,他用了三四个微信号来发微信朋友圈介绍卖淫,其中就包括他妻子黄某实名注册的一个微信号,而他本人正常使用的微信号是不做这个的。黄某则辩称,她起初并不知道丈夫蓝某用她的微信小号来介绍卖淫,直到去年5月18日她自己用这个微信号介绍卖淫时才知道,并且她做了那单就出事了。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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