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子抢注商标?“爱民螺蛳粉”成被告 涉及两家公司78家加盟店 原告索赔440万元

柳州晚报 2019-03-21 12:09 大字

记者 付华周

因不满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爱民图形”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女士将自己的侄子何先生、何先生的岳母梁女士和何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爱民公司”)、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州爱民公司”)以及这两家企业所发展的连锁加盟店起诉到法院维权。

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进行了合并开庭审理,来自柳州、南宁、玉林等10个地级市的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成为被告。原告黄女士向这78家螺蛳粉加盟店以及两被告公司、何先生、梁女士索赔的总金额达4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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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商标遭起诉

据悉,原告黄女士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涉案的“爱民图形”商标命名源自她姓名的后两个字,商标含义与其所从事的餐饮行业紧密相连。2007年8月,该商标获得公告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

记者注意到,原告黄女士并未出席当天的庭审,而是由两名律师代为出庭。庭上,原告方诉称,2004年原告考虑将“爱民”作为商标提交注册申请,但由于店里很忙,便让侄子何先生负责办理,且明确跟何先生讲要将商标办在她的名下。不料,何先生在没有经过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商标注册在自己的名下,回来却谎称注册不了。直到2010年,黄女士方才知晓此事。

“原告知道此事后非常气愤,直接找何先生理论。” 原告方说,何先生当时自知理亏,且双方又是婶侄关系,就同意将抢注的商标转回到原告名下。然而,商标转到原告名下后,何先生并未停止使用该商标,原告多次制止,但都考虑到亲情,没有诉诸法律。后来何先生更是同其岳母梁女士成立了柳州爱民公司和广西爱民公司发展“爱民螺蛳粉”加盟。

原告方表示,被告何先生、梁女士在明知其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78家被告“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未经原告许可,且没有核实柳州爱民公司和广西爱民公司是否具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爱民图形”商标,亦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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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均没有到庭应诉

当天,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先生、梁女士等4被告没有到庭应诉,共同委托了律师郭先生前来。不过,郭先生表示,他只是受4被告的委托前来提交关于不同意合并审理的声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应其当事人要求,他不会参加当天的庭审。

对于郭先生提交的不同意合并审理声明,该案主办法官告知其主张不同意合并审理的理由不成立,因为案件案由均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均为同一人且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为了方便审理且为了案情需要,合议庭才决定将这些案子合并进行审理的。对此,郭先生表示,他清楚这个情况,但他只是来交材料和声明。同时,他拒绝在法庭的谈话笔录上签字。

此外,同为被告的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均未到庭应诉,只有被告南宁某大酒店1家加盟店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这家加盟店辩称,原告所持有的“爱民图形”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而该店使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显著区别,且截至2018年9月25日,有12家企业和个人将文字“爱民”二字或图形“爱民”“爱民××”成功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文字“爱民”二字并不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所独占,“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不构成对原告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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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赔金额达440万元

庭上,原告方称,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将与涉案“爱民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作为门头招牌或店内装潢、餐具使用,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爱民螺蛳粉”作为招牌以及消费小票使用等等。

原告方除了要求法院判令广西爱民公司、柳州爱民公司、何先生、梁女士4被告以及78家连锁加盟店停止侵权外,还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40万元。此外,原告还要求上述4被告在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对此,原告方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待查明事实后,将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后,原告律师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除了原告自己经营的螺蛳粉店及南宁1家“爱民螺蛳粉店”有授权外,其余“爱民螺蛳粉”店均未得到原告授权使用其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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