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传票莫名其妙“被拒收”网友质疑投递员“冒领伪造” 律师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并向主管部门投诉
南国早报记者王缉宁
柳州市民张女士近日在网上发帖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八一邮政速递所(以下简称快递公司),对一份柳州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邮件,乱填“拒收”并退回寄件法院,导致她在一起离婚诉讼的上诉案中,“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事情真相如何?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网帖:
法院传票被快递员冒领伪造“拒收”
今年11月1日,网友“发给对方”以《“严重抗议”:柳州八一邮政速递冒领邮件伪造拒收,导致中院缺席审判》为题,在红豆社区柳州论坛上发帖,反映了她的法院传票邮件被快递公司制造“被拒收”的来龙去脉。
网帖截图显示:9月10日上午11时47分,快递公司政务揽投部投递员吕某才收到法院交寄“发给对方”的传票邮件。然而,快递公司投递员谢某却提前一天,即在9月9日“第一次投递”,又于9月11日第二次投递,并在收件人“拒收”一栏打勾,然后将邮件退回了交寄的法院。此举导致9月14日法院开庭时,“发给对方”提起上诉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直到1个月后,她才知道法院已开过庭。
根据网帖线索,记者联系到发帖者“发给对方”——柳州市民张女士,她向记者介绍了事情原委:9月11日,快递公司投递员桂某打电话告诉她,有一件法院传票快件,可当时她不在柳州市,要求投递员先放着等她回来自取。为证实自己的说法,张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两段录音,一段是她9月11日当天与桂某的通话录音,另一段是她在得知传票邮件“被拒收”退回法院后,与桂某再一次通话的录音。
两段录音显示,张女士没有表示“拒收”;桂某告诉张女士是法院传票,知道张女士不在柳州市;张女士要求把邮件放着,等她回来;桂某表示,他将会在邮件上注明“张女士人不在柳州”。至于邮件为何会被另一个投递员谢某以“拒收”退回给法院,桂某表示非他本人所为,他不太清楚。
张女士还说,投递员谢某并非当天投递人员,却填写了9月9日和9月11日两次投递记录,还以张女士“拒收”作退件处理,是“伪造证据”。事发后,她多次与快递公司交涉,要求他们纠错,并提供书面材料向法院说明情况,但均遭拒绝。
快递公司:
邮件被“退件”事出有因
“拒收”退件并非当事投递员桂某所为,这一点记者在快递公司八一邮政所负责人蒋翀处得到证实。蒋翀说,按“拒收”退件是由另一个投递员谢某处理的,但蒋翀称,张女士当时有表达拒收的意思,可他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随后,记者采访了快递公司副总经理陆启宁,他说,谢某填写9月9日第一次投递,系工作失误所致;第二次9月11日才是真实的投递时间。他们向桂某了解过,投递过程中,“张女士表示了‘拒收的意思”,但由于投递员桂某当时没有对通话进行录音,他们目前确实缺乏证据。
律师:
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再审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韦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快递服务》标准,快递服务组织应对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2次仍无法投递的快件,可由收件人到指定地点自取,并告之收件地点和工作时间。
结合张女士提供的录音及快递公司对记者采访的回应,在快递公司没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证实张女士没有拒收邮件的意思表示。而快递公司9月9日“穿越时光”投递,属于伪造了投递记录,违反了《快递服务》标准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张女士接到裁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再审,还可以向快递公司主管部门,就其违规行为进行投诉。造成客户损失的,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该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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