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0205执553号
梅美清、李异芝:
本院受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按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要求拍卖你们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5号金泰苑2-2号[不动产权证号:柳国用(2010)第117781号/柳房权证字第D0053772号]不动产来清偿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不动产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送达告知:
1、本院(2017)桂0205执553号执行通知书、(2017)桂0205执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们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5号金泰苑2-2号[不动产权证号:柳国用(2010)第117781号/柳房证字第D0053772号]不动产;
2、你们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桂中大道5号金泰苑2-2号[不动产权证号:柳国用(2010)第117781号/柳房证字第D0053772号]不动产经向阿里拍卖大数据评估平台进行网络询价,该不动产价值为5010000.00元;
3.本院以上述不动产的网络询价结果降价30%后的价格即3507000.00元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
自公告之日起10天内来本院领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第一次拍卖保留价有异议,自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供证据。优先购买权人请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报,逾期后果自负。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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