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电价政策,这些知识你懂吗?

柳州晚报 2018-10-11 11:51 大字

记者 范桢

晚报讯 “什么是转供电行为?”“转供电环节电费应该怎么收取?”晚报10月10日2版刊登了《工商业用电将获退费》一文,对于降电价政策,不少读者提出疑问。对此,市物价局作出相关政策解读。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的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柳州市的一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地方,均存在转供电行为。今年,自治区物价局先后三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价8.1分。但一些转供电主体并未将国家降价成果惠及终端用户,在转供电环节中存在转供电加价现象,比如,部分转供电主体按每千瓦时1.0-1.2元左右的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这大大超过柳州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因此,有必要对转供电环节收费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规范。

那么,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应该怎么收取电费?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比如,某商业综合体在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时,是按照0.7357元 / 千瓦时的标准缴纳,该商业综合体经营者在向其服务的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也应按照0.7357元 / 千瓦时的标准收取。

还有读者提出疑问,转供电环节中产生的用电损耗如何收取?物价部门解释,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式,合理分摊共有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过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转供电规模大、电压等级落差大的产业园区除外)。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

同时,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终端用户用电应单独计量,自2018年11月1日起,柳州市及所辖五县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及对应的广西目录销售电价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另外,转供电主体自签收物价部门的《提醒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要在固定、醒目的场所悬挂经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柳州市转供电价格公示牌》,向终端用户公示其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户名、户号、电度电价、总表电量、各分表电量合计、需分摊电量、分摊方式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信息。

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行为和收费不公示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要严格处罚;同时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等失信行为,纳入广西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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