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开天窗,法律就要说亮话

广西日报 2018-07-06 09:29 大字

微言有道

龚文颖

据《南国今报》报道,近日有网友发贴称,柳州市文昌路南亚名邸小区的一名业主,私自打穿所住顶楼天花板,并建楼梯直通楼顶天台,又在楼顶建起违章建筑。该楼居民担忧此举会影响整幢楼结构安全。目前,鱼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介入调查。

业主私建违章建筑、占用并破坏绿地、占用消防通道……这类事件近年来在各地频繁上演。撇开个人道德问题不谈,深究这一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恐怕还在于违法成本过低。

柳州发生的这起业主在楼顶开天窗事件中,可以看到此类事件处置的“难处”。小区物业虽然知情,但“没有执法权,无法进行处置,只能由执法部门处理”。

执法部门又如何执法?笔者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拆除违章建筑的流程,可用“路漫漫”来形容——先是由城乡规划部门(或连同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认定属于违章建筑,再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设公告或相关催告书,并给予当事人约10天的自行履行时间,以及2至3个月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时间,最后,才根据相关规定,由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除。

可以想到,愿意自行拆除违建的业主几乎没有,大多数是被动等待、拖到最后,甚至还有“激进派”加班加点赶建、野蛮阻挠执法。与费人费力又费时的高昂执法成本相比,个人的违建成本相对要低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业主有恃无恐的心态。

要减少乃至杜绝城市私建违建侵犯公共利益现象,畅通投诉渠道、加强执法力度等,已是老生常谈。楼顶开了天窗,法律当然要说亮话。但怎样说话才有效?怎样执法才理直气壮?笔者认为,明确违法责任、提高违法成本,是见效较快的方法。

查阅相关法律,各地的执法依据大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一些城市还制定了相关管理条例。例如北京,规定违建当事人不仅要拆除违章建筑,还要承担全部拆违费用,其个人违建行为被纳入银行征信系统,记入信用“黑名单”。《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也规定,对于改变绿化用地、公共用地等用途的,要限期拆除整改并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罚款。

诸多已在实施的做法说明,以法律为支撑,以地方法规为补充,更有利于执法部门依法快速处置违建行为,且收效快、震慑力强,也更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不敢再犯。

每一处违建,都牵扯了当事人、社会公众、物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无数精力。如何加强对违建行为的法律约束,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是一个说不完的话题。希望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法律法规更健全,执法力度更强有力,普法宣传更深入人心,让我们走在街上、住在家里,不会太过担忧头顶建筑物的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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