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骗69.4万元 追了10年罪犯8年前已获刑入狱,但至今没有退回赃款柳州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司法公正

南国今报 2018-06-25 15:51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6月22日,市民小文(化名)接到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对她提出的申诉予以支持。8年前,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中法院)对一起诈骗69.4万元的生效判决中,没有在判决书主文中写明对赃款追缴或者责令罪犯退赔受害人,受害人正是小文。

家住南宁市的尹晖和家住柳州市的小文是相识30多年的好姐妹。2007年6月初,尹晖找到小文,称自己有一个国家发改委的朋友,能提前获得国家调整印花税政策的信息,通过炒股票可获取丰厚利润。此后,尹晖又以购买光大银行股票、帮买银行基金为名,分4次共从小文及亲属手上骗取45.5万元。

2008年6月初,尹晖谎称其丈夫人的弟弟(其实尹并未结婚)在香港开了一家投资公司,以投资为名再次骗取小文21万元。此后,尹晖还抓住小文急于收回投资款的心理,以卖出香港房屋作为返还小文投资款、卖房需通过中介付中介费等名义,再骗取小文2.9万元。至此,尹晖从小文及其亲属处共骗取人民币69.4万元。

2009年12月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中检察院)指控尹晖犯诈骗罪,依法向城中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晖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详见今报2010年2月9日相关报道)

然而,尹晖至今没有退出任何赃款。

小文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也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2017年12月,小文向城中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抗诉。该院于今年1月26日出具刑事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该案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此后,小文以原判决没有依法责令退赔为由,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州检察院)提出申诉。柳州检察院经复查认为,原审罪犯尹晖骗取小文和亲属69.4万元,已被城中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犯罪所得,且罪犯尹晖至今没有退出任何赃款。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原判没有依法责令退赔,适用法律不当,小文所提的申诉理由成立,柳州检察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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