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通知
张建军先生、沈茜茜女士、胡长二先生、谢桂兰女士、张碧琼女士、刘超先生:
张建军先生,我行与你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雅儒路364号1-1号房屋租赁给你;沈茜茜女士,我行与你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雅儒路364号1-2号房屋租赁给你;胡长二先生,我行与你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雅儒路364号1-3、4号房屋租赁给你;谢桂兰女士,我行与你于2010年7月21日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雅儒路364号1-5号房屋租赁给你;张碧琼女士,我行与你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雅儒路364号1-6号房屋租赁给你;刘超先生,我行与你于2011年1月14日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雅儒路364号1-7号房屋租赁给你。以上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早已届满。现我行决定于本通知登报满三十天与你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请及时与我行后勤服务中心联系(联系人:罗先生,联系方式:13707721280、2872839)结清租金并搬离门面。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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