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投诉 两律师被律协训诫》后续广西律协复查 撤消两律师处分投诉人不服,已向自治区司法厅投诉

南国今报 2018-04-28 16:06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王缉宁)广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被当事人投诉代理不尽责,柳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柳州律协)对该所律师黄某某和梁某予以训诫处分。两律师向自治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区律协)申请复查,区律协于近日作出复查决定:撤消柳州律协原处分决定,对两律师不予处分。投诉人对区律协的复查决定不予认可,已向自治区司法厅投诉。

2017年1月19日,张女士与上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指派律师主任黄某担任其离婚纠纷案的代理人。该所收了5万多元代理费,但没有开据合法票据,直至张投诉才补开。之后,该所更换律师,由黄某某和梁某两次代理张出庭参与诉讼。

张认为,黄某一直拒绝与她接触商谈案情,且安排另一家事务所律师高某与她接洽所有委托事务;临近开庭,随意安排不熟悉案情的律师黄某某和梁某出庭,是敷衍她。而且,她要求两律师申请承办法官回避,但在庭审过程中,两律师拒不申请,属于代理不尽责。

柳州律协接到张的投诉后立案调查,认为黄某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黄某某和梁某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分规则》)。据此,柳州律协依《处分规则》,对律师黄某某和梁某予以训诫处分。(本报2017年12月13日曾报道)

接到柳州律协处分决定后,黄某某和梁某向区律协进行书面申请复查,请求撤消原处分决定。

区律协复查认为,代理律师黄某某和梁某已在合理范围内争取延期开庭和申请法官回避,且黄某某在开庭前以谈话形式,向张女士阐明了法律规定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形,并告知回避申请是否批准由法院决定。张在知晓自己不符合申请法官回避的情况下,仍要求代理律师坚持申请回避,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不符合法律规定。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在回避申请被法官驳回的情况下,黄某某和梁某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积极参与开庭,且没有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属于《处分规则》“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情形。故原处分决定认定案件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正当,但适用处分依据错误,处分不当,应予纠正。

投诉人张女士获知区律协的复查决定后,称复查决定采用关键证据,即黄某某开庭前与她的谈话笔录并没有她的签名,且她也没有与黄某签订《终止委托通知书》,因此复查决定错误,遂向自治区司法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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