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问题食品”,能否要求商家予以十倍赔偿

柳州日报 2018-03-16 10:02 大字

【典型案例】2017年5月15日,市民刘先生市区内某生活超市购买了各类散装食品用于组织朋友聚会,共花费3215.3元。刘先生在次日食用后突然出现腹泻、反胃等症状,于是到市工人医院就医,医生诊断为消化系统紊乱所引起的肠胃不适。

刘先生认为自己出现这些症状是因为食用了超市所售卖的散装食品,于是向柳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书面投诉,得到回函称该超市存在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因与超市协商不成,刘先生向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全部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柳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刘先生以及超市的委托代理人均充分阐述了各自的代理意见,法院经综合各方观点及证据认定,超市存在经营散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以及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据此,法院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律师说法】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李万先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律师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的生活购物中,如果购买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积极向出售问题食品的商家主张权益,必要时,还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律师同时提醒各商家,在选择进货渠道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的企业,保证自己所出售的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贪图便宜或许会带来一时的利益,但如若出现问题则不仅面临高额的索赔与行政处罚,更会让企业名誉扫地,得不偿失。

本报记者 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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