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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遭盗刷 银行赔偿损失 合同存续期间银行未妥善保管存款安全应承担违约责任

柳州日报 2018-01-19 13:19 大字

【案情回顾】

2012年8月3日,张某在某银行一支行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

2017年4月29日,张某手机连续收到数条交易短信,显示张某上述卡内资金在境外被消费3次,金额合计198157.07元。张某通过电话挂失方式将借记卡挂失,并办理吞卡。2017年5月2日,张某向市公安局天马派出所报案,称其在银行的资金被人盗刷。根据银行出具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4月29日0时46分至2时22分,张某在该行的账户发生的3笔交易均在日本,而张某提交的《客户交易清单》消费记录显示,张某持卡在柳州消费时,交易记录显示为“异交消费”,在非柳州地区消费时显示为“同跨消费”。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审理,最终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银行支行向张某赔偿存款损失198157.0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98157.07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自2017年4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

【案情分析】

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储户申请银行存款账户,银行为其办开户银行卡的行为形成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合同存续期间,银行有义务妥善保管张某的存款安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本案中,张某本人持有涉案银行卡期间,其卡内资金在境外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被密集消费支取,可推断该银行卡账户内金额的支取并非使用真实的银行卡,据此可判定该银行支行向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存在被复制或储户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以及交易系统无法识别伪造、复制卡的技术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张某在事发后及时办理储蓄卡挂失手续并报案,已尽到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同时,从张某收到的交易提示短信来看,仅能显示交易款项及余额,无法显示出银行流水中记载的“异交消费”“同跨消费”等交易类型,当消费款项与短信提醒的金额一致时,作为持卡人是有理由相信该卡未出现交易异常的。而该银行支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对其所持借记卡内资金被盗刷存在过错及违反保密义务,该支行在履行其与张某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报记者 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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