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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出台 抢建抢种抢养都不得补偿

南国今报 2018-01-03 16:13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罗素玲)上月25日,《柳州市莲花山生态保护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对莲花山生态保护范围内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主要针对区域内征地拆迁、林地损失、畜禽养殖损失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补偿。凡是在《办法》颁布实施后违规进行抢建、抢种、抢养的不在补偿范围。

政府实施集体林地征收、国有林地收回,其补偿按照柳州市现行征地补偿办法执行。林地征收、收回后,由莲花山保护管理机构按照莲花山规划要求,对区域内的树种进行保护、改造和更新。

经济林改造为公益林的补偿,则按照柳州市现行补偿办法一次性补偿林地青苗费,以后每年按照统一测算的林地平均产值给予补偿,标准三年调整一次。

核心保护范围内的畜禽养殖业主整体搬迁拆除补偿金额,以实际评估价格给予补偿。主动配合关停养殖场的,按照如下标准奖补:养殖禽舍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100元的奖补(简易禽舍按每平方米60元);养殖畜舍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150元的奖补(简易畜舍按每平方米100元)。

不过,如果生态保护补偿对象违反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要求,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缓拨、减拨、停拨或追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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