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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充电设备还要交充电服务费? 新能源汽车业主提出质疑,物价部门指出物业理解政策错误

南国今报 2017-12-16 16:29 大字

今报柳州讯(记者石红星)日前,柳州市城中区物价局接到一市民投诉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他缴纳0.5元/千瓦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因为充电电表是供电公司安装,充电设备由五菱公司负责架设,车位(车库)属个人所有,因此,他对这笔费用提出质疑。

城中区物价局的价格检查人员前往事发小区调查。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收取上述费用的依据是《柳州市物价局关于新能源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关于“充电插座以不高于专业充电桩为原则,最高限价标准按0.5元/千瓦时试行,小区内的由小区物业公司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小区外的由充电插座经营企业在最高限价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规定。但在被投诉之前,他们只是口头告知要缴纳这笔费用,实际上尚未收取。

价格检查人员这才发现,原来是物业对“充电服务费”的收取对象理解有误,因此才要求自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业主交纳上述费用。

为此,检查人员特别指出,根据《通知》,目前柳州市小区内业主个人所有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物业公司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业主申请安装充电设备时,物业还应协助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物业公司收取充电服务费的对象,为临时在小区停车并使用小区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的车主,充电服务费在2020年前为政府定价,最高限价标准为0.5元/千瓦时。

经过政策的解读,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停止要求拥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备的小区业主缴纳充电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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