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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遇车祸受伤能否申请工伤? 公司称员工工作不满一年不买保险 法律人士认为该公司此举已违法

柳州晚报 2017-12-07 12:13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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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跃文

晚报讯“我受伤一个多月了,还是找不到人支付医疗费用。”昨天,市民罗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求助称,他在下班途中被车撞,导致左腿骨折,至今仍在家休养。他为此提出工伤申报,却遭到来自公司的种种阻力,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罗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柳北区一家汽车维修公司上班,今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他骑电动车回家时,被一辆违规行驶的小轿车撞倒在地,导致他左小腿被压断。经交警调查认定,小轿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他住院治疗了半个月,医生建议出院后继续休养三个月。

然而,医疗费用及事故赔偿问题让罗先生很是发愁。“治疗费用已花了一大笔钱,接下来还要继续在家休养,耽误上班不说,后续治疗费用也难以负担。”罗先生说,每次谈到赔偿问题,小轿车司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前期治疗费用都是自己垫付的,家里的经济压力很大。他与所在公司沟通,希望能申报工伤,公司却拒绝了。

公司方面认为,事故发生在下班途中,并非发生在上班时间,此次意外伤害不能算是工伤。此外,罗先生到公司上班不满一年,公司按规定还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因此罗先生只能找肇事司机赔偿。对于公司的解释,罗先生半信半疑。

那么,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可认定为工伤?是否存在上班不满一年就不给买工伤保险的说法?记者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华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罗先生在下班途中受伤应为工伤。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公司设定上班满一年才买保险已经违法。”黄华律师介绍,《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公司应按该规定给予罗先生相应待遇。罗先生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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