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维修产生纠纷,工商帮调解,单位车却不行—— 经营性质纠纷不受消法“罩”
连线3·15
近日,柳州市民莫先生维修车辆时,与4S店产生纠纷。刚开始,他说是自己的车,工商部门帮忙调解。后来,他说是单位的车,工商称不在调解范围内。这是怎么回事?
今年10月底,莫先生驾驶小车与油罐车剐蹭,经鉴定油罐车负全责。事故导致小车左侧受损,他将车开去汽贸园一家4S店维修。
莫称,他只要求修复后侧,4S店却购回整个侧围的配件,并要保险公司支付1600多元配件费,保险公司不同意。莫认为,4S店故意更换维修方案。
4S店则表示,他们原先建议只维修后侧,是莫先生强烈要求更换整个侧围。该配件使用少,若此次不使用将成为滞纳件。
双方多次协商不下,莫向工商部门投诉。
柳州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所了解得知,莫驾驶的小车登记在一家橡胶公司名下。这属于经营性质纠纷,而非消费性质纠纷,建议该公司自行调解,或走法律程序。
为什么单位的车辆维修中出现纠纷,工商部门不调解呢?11月27日,工商执法人员告诉记者,消法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也就是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因个人或家庭需要。而上述公司买车,主要是生产经营需要,不属于消法保障的范围。因此,大家在投诉时,一定要找准方向和方式方法。1
今报记者廖艳明通讯员陈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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